Princess Kelly wrote:偵查庭是檢察官要聽...(恕刪) 以下是我回的文 某01鄉民問某婚友社我只是回朋友的經驗而已回文的內容如下 :(前面沒引言發文者)----------------------------繳錢認識女生 開始會找打工的正妹來跟你認識讓你以為很多正妹可以認識到當你滿心歡喜 加入會員後 可能幾萬塊發現正妹怎麼都不見了花幾萬塊入會員 可能連手都牽不到不如拿去吃豆干比較實在------------------------------
HOOK123 wrote:9/9 更新今天收...(恕刪) 不知道案情,但還是分享一下如果是抽象謾罵,那可能是公然侮辱可從是否有損害他人(法人)社會人格尊重著手例如對遊民說:你是遊民。這樣不算公然侮辱,因為並沒有損害他的社會人格尊重如果是指摘傳述具體事實,那可能是誹謗可以參考刑法311條免責,或310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根據釋字509,不是要你證明,而是只要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例如你可以舉證大家都這樣說或新聞曾報導過之類的。
這些無聊的官司弄的天下大亂,應該讓這些原告在舉證不足的情況下,敗訴要付巨額的司法裁判費.被告的時間精神損失費..........像一些濫用救護車的人,沒病,牙痛,喝醉酒也在叫護車,119在出勤前都不會知道是否真的病危.這種人就要交很多錢,救護車一次出勤成本就不低,路權這麼高,有時就被濫用.這些常業原告也要建檔,採用累進費率,像某房東那種..任何被告都要付出相當大的精神損害,這些絕不是按工時可以算出來的.不做這些,司法資源只會一再被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