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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 回應文章 居然被告了 (9/9更新 收到傳票了 )


HOOK123 wrote:
剛剛接到電話要去做...(恕刪)



這麼久的文章還抓出來告

真的是很閒...
我比較好奇的是01為什麼能輕易提供資料?
街角的癡漢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01為...(恕刪)

因為進入司法程序了!

提告的可以要求提供資料

zola wrote:
要幫你去檢舉那篇文
讓他回收嗎?


花生啥事?
N年後才告,
誰提告的?

01小十字 wrote:
因為進入司法程序了...(恕刪)


9/9 更新

今天收到法院傳票



要去偵查庭了

有經驗的大大分享一下嗎


HOOK123 wrote:
9/9 更新今天收...(恕刪)



偵查庭是檢察官要聽聽你的說法,是基本流程,如果檢察官覺得罪證不足,就會不起訴;反之,萬一對方真的提出什麼證據,那就。。。


Princess Kelly wrote:
偵查庭是檢察官要聽...(恕刪)




以下是我回的文 某01鄉民問某婚友社
我只是回朋友的經驗而已



回文的內容如下 :

(前面沒引言發文者)

----------------------------

繳錢認識女生 開始會找打工的正妹來跟你認識
讓你以為很多正妹可以認識到
當你滿心歡喜 加入會員後 可能幾萬塊
發現正妹怎麼都不見了

花幾萬塊入會員 可能連手都牽不到

不如拿去吃豆干比較實在
------------------------------

HOOK123 wrote:
9/9 更新今天收...(恕刪)

不知道案情,但還是分享一下
如果是抽象謾罵,那可能是公然侮辱
可從是否有損害他人(法人)社會人格尊重著手
例如對遊民說:你是遊民。
這樣不算公然侮辱,因為並沒有損害他的社會人格尊重

如果是指摘傳述具體事實,那可能是誹謗
可以參考刑法311條免責,
或310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根據釋字509,不是要你證明,
而是只要你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相繩。
例如你可以舉證大家都這樣說
或新聞曾報導過之類的。
HOOK123 wrote:
以下是我回的文 ...(恕刪)


誹謗/侮辱罪的追訴時效是五年

現在才告2009年的事對方也太天才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這些無聊的官司弄的天下大亂,

應該讓這些原告在舉證不足的情況下,敗訴要付巨額的司法裁判費.

被告的時間精神損失費..........

像一些濫用救護車的人,沒病,牙痛,喝醉酒也在叫護車,

119在出勤前都不會知道是否真的病危.這種人就要交很多錢,

救護車一次出勤成本就不低,路權這麼高,有時就被濫用.

這些常業原告也要建檔,採用累進費率,像某房東那種..

任何被告都要付出相當大的精神損害,這些絕不是按工時可以算出來的.

不做這些,司法資源只會一再被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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