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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孕妻失手打死小偷 判刑3個月 遭求償300萬元

這件事情講白點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今天小偷出現在你家,你絕對可以為了防衛對她攻擊,甚至打死他,但是前提是對方也是處於攻擊狀態,

如果小偷已經投降或是無反抗能力則就是過當防衛了,

這小偷在警察來前小偷已經臉色發黑無氣息(這無法用裝的),明顯已經無反抗能力甚至失去意識,

此時在施加力量給予鎖喉,其實已經就是要置歹徒於死地,

當然很多人都說情急下無法判斷,會失去理智,但臉色發黑,雙手癱軟,無喘息這些徵兆都出來了還猛掐她脖子,

應該是反綁她雙手用身體壓制才是此時的做法。

只能說這並不符合比例原則,小偷該死,但今天在這種情況,其實已經過度了,

來看看兩年前律師是怎麼評論這件事情~(以下截取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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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竊賊闖入家中,遭到屋主傷害致死的事件,在輿論上引起許多討論。白話一點的焦點,大概就是如果面臨入侵家中的竊賊,又有懷孕的太太,一個真男人能不能反抗,縱然反抗後的結果導致對方死亡(這是兩個層次的問題)。文言一點的討論,大概就是集中在英美法上的「堡壘原則」能否在台灣適用,以及本件有無防衛過當的問題。
首先,檢察官如果目前認定被告涉嫌「過失致死」,其實已經大大的放水。過失致死,是指一個刑法上沒有評價的行為,導致對方死亡,舉例來說,就像是開車不慎撞死一個人,開車本身不違反刑法,但是因為不小心導致別人死亡,那麼就是過失致死。過失致死的刑度,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的事實大概是竊賊與屋主扭打(誰先動手已經不可考,畢竟竊賊已經死亡),屋主以學過的擒拿術讓竊賊昏厥,因此導致竊賊死亡,在刑法的評價上,是先有傷害的行為,加重結果導致竊賊死亡,這時候就是傷害致死罪,依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各位同學,檢察官應該是依傷害致死罪偵查,而不是過失致死罪。兩者的刑度,宛如天堂與地獄,依法來說,檢察官目前的偵辦罪名可能有違誤,而且以五萬元交保,這已經對屋主非常仁慈。

非常仁慈?那麼正當防衛呢?好的,首先,請注意我們談的是法律,不是人民公審。堡壘原則,在台灣不能適用。我們已經有侵入住宅罪的設計,本件就竊賊而言,也就是加重竊盜罪的構成要件,堡壘原則只是美國因為歷史演進的法制設計,與台灣現行法律無關。所以請先放棄堡壘原則的適用,認為任何人闖進家裡,都可以將他一刀斃命。

當然,本件確實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至於有沒有防衛過當,必須從屋主與竊賊的背景與當時的情況來看,這是浮動的標準,並沒有固定的準則。所謂背景,當然不是竊賊是不是餓了三天,屋主是不是租房子;當然也不討論竊賊是不是蔡正元,屋主是不是林飛帆。重點是,兩個人的身高、體重、有沒有學習武術的背景等等,也就是強與弱的考量;至於當時的情況,就是竊賊有沒有帶刀?竊賊躲在浴室內,有沒有立即危險性?能不能用椅子先擋住門口,立刻報警?兩人搏鬥時竊賊用什麼手段抵抗?屋主有沒有其他選擇性?屋主是否知道這樣做有讓竊賊昏厥後死亡的可能性?解剖後竊賊是不是因為自己體質的問題才死亡等等。這都是是否防衛過當的考量點。如果真有防衛過當,還是可以減刑,但是不能無罪。

舉個以前的例子好了。曾經有一對情侶到陽明山看夜景,後來有一群流氓跟他們抽「戀愛稅」,男生沒錢,流氓就叫他騎車到小七領錢,而且威脅不得報警,否則就對女生好看。男生依照約定,把錢拿給流氓,但是流氓卻又頓起色心,想要性侵女生。女生趁隙踢了流氓下體,流氓痛不欲生,其他人則四散逃逸。男生這時候把流氓痛扁一頓,不小心,這個流氓就被打死了。
請問,這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標準在哪裡?

這個案件後來被起訴,但是不同審級的法院有不同的見解。關鍵點就在於到底流氓被踢到下體的時候,是不是已經不能反抗?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可以讓被害人反抗,但是為什麼會有防衛過當的設計,就是因為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如果繼續下去,那麼已經轉換為新的傷害或殺人犯意,被害人就有可能在剎那間轉換成被告,或者是防衛過當。

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這些點的時候,其實很難兩全。畢竟檢察官或法官沒有在現場,很難體會當事人的恐懼,或者是當時的情境究竟有多險惡。所有的事情在事後判斷,往往冷靜下來以後,都會覺得當時不必要這麼做,或許也可以達到目的,但是當事人可能毫無選擇。無論如何,我們要記得,竊賊縱然闖進別人家裡偷竊,縱然有反抗,有再多的不是,終究是一條人命。除非我們認為,闖進他人家中竊盜並反抗屋主,應處唯一死刑,否則一條人命就這樣沒有了是事實,應該怎麼辦?
因此我們在判斷案件時,必須盡力的回到人性面去思考,是兩邊的人性,而不是只是死去或活著的那邊而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29/41931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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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也講到~其實判過失致死,已經放水了,我也認為緩刑兩年已經是非常合理了,根本不用進去蹲,

畢竟現在討論的是一條人命,

很多人又很愛講美國闖入人家民宅人家有權把你打死,我想說,真的不懂就不要亂講,

要把人家打死也是有條件下的才行,才會沒有刑責,

如果小偷赤手空拳出現在你家,無對你有攻擊動作,或是你完全沒有警告他直接把牠打死,那你保證有罪!

如果小偷明顯有武器,且可能對你或家人有傷害情況,你可以開槍攻擊,

但如果小偷持有武器但已準備逃跑,你對他攻擊致死,你也保證有罪,

因此如果小偷中槍的部位是在正面或是背面,中槍倒下的位置是在屋內或屋外,或是朝門口或朝室內,判決結果都有很大的不同,

因此才需要李昌鈺這種鑑定專家來釐清案發的經過,

絕非你們想像小偷入侵你家妳可以向輾死螞蟻一樣容易地把人幹掉,

因為比例原則是很重要的,

台灣這案例,怎看法官都判的不差,但民事求償則就得再討論。

E見鍾情,獨E無二,The Best or Nothing, Only Mercedes-Benz!
你們誰可以告訴我
在晚上的時候可以分辨對方臉色已經發黑?
我是沒辦法分別,沒看過窒息的人是怎樣的臉色
情急之下當然是用盡全力把對方制住
當賊當到被人家打死是他自己命不好
沒有人強迫他來偷
被打死是活該剛好而已
防衛過當要怎樣分辨?事後說屁話大家都會
如果不信網友可以通知大家去偷偷看
看看到時候又是怎樣適當

異鄉苦工 wrote:
你們誰可以告訴我在...(恕刪)

員警 檢察官...等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CA91007 wrote:
這件事情講白點就是...(恕刪)


見解正確。

此案的防衛行為,已逾越法律保障的範圍,造成防衛過當的情況。

假設當時屋主被攻擊身受重傷,不得已才發生勒斃歹徒的情況,那才有正當防衛免責的可能性。
f02104 wrote:
小偷侵入自家,為了保護家人,
在這種情況下,能剩下多少理性很難拿捏,
如果是我,應該會跟屋主反應差不了多少,
至於判決公不公平就不評論了!...(恕刪)

是我也選擇做了他
CA91007 wrote:

應該是反綁她雙手用身體壓制才是此時的做法。...(恕刪)

我很懷疑,真遇到時會冷靜理性的反綁小偷
iloveqoo wrote:
31歲何姓男子偕懷孕妻子出門,不料住處遭47歲張姓慣竊潛入偷東西
他與妻子返家時正好撞見對方,遭揮拳攻擊
海軍陸戰隊退伍、練過柔道、有健身習慣的何男果斷反擊,緊緊扣住張男頸部
我是不知道雙方身材差異啦

不過以屋主31歲又海軍陸戰隊退伍,練過武術

慣竊47歲,人生已半百了,赤手空揮拳

顯然屋主心裡知道,對方不是自己對手


慣竊揮拳,可能也只是想藉機落跑

而且屋主既然制伏他了,可以壓制他在地上,綑綁等都可以

鎖喉,分明想致人於死,是太過頭了

所以我覺得判決並不算重
這邊說的多理智都沒有用,因為我們是處於冷靜的情況下去看待這件事情.

跟我們在很憤怒的時候做的決定一樣,絕對不會跟冷靜時一樣的意思.

當下就三個人,一個懷孕的老婆一個自己另一個是小偷.

別說小偷比自己瘦小或是年紀大之類的,一個不小心一把刀就刺過來了呢!?

當下為了保護家人,男人一定會處於一個"絕對"的狀態下.

戰場前線弟兄跟陣線後的長官們也很難理解同一件事情.

鎖喉過與不及當下真的就那幾秒鐘,而且是身心靈都緊繃極限下.

之前看一個老法官出的書,上面有提到台灣的法律不是你或對方.

而是那個法官主導一切的,不然怎麼有那麼多恐龍法官...

想看看當下是自己在那個情境下,真的不會讓那個人躺在地上嗎!?

是在你家裡唷!!在說一次!!!你家裡出現了一個陌生人唷!!
異鄉苦工 wrote:
你們誰可以告訴我
在晚上的時候可以分辨對方臉色已經發黑?
我是沒辦法分別,沒看過窒息的人是怎樣的臉色...(恕刪)


您想像力真豐富
雖然是晚上但是是在自己家
而且是報警並等到警察數分鐘後趕到
中間有很充足的時間開燈吧

您沒看過窒息沒關係
拿橡皮筋把手指頭緊緊綁死
大約一兩分鐘手指頭就會缺氧變紫色
相信認知正常的人就算第一次看到都能分辨這會出事
(這時候解開橡皮筋您的手指還有救)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kedo小柚 wrote:
別說小偷比自己瘦小或是年紀大之類的,一個不小心一把刀就刺過來了呢!?...(恕刪)


壓制那麼久
如果擔心有刀有時間搜身看看吧
也有時間隨便找東西綁住他吧

別把想像力無限放大
任意懷疑對方有刀有槍
鼎 鑊 甘 如 飴 求 之 不 可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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