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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發生的事,讓我對執法人員的評價一落千丈(抱怨文長)

missha543 wrote:
為什麼要我們一下王功派出所,一下二林分局,一下員林地檢處的奔波?
警察只是一直支唔跳針說他們沒辦法決定...(恕刪)


這是想像的自掰文?

因為現在沒有~二林分局
只有~芳苑分局

而且也沒有~員林地檢處
應該是~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簡稱~彰化地檢署
只有位於員林是沒錯

還有~會做資源回收的
都應該知道,會碰到"康阿組"來消贓
所以防範和解套措施,一定要做足

而且芳苑王功有幾家資源回收~非常大間
據聞資產都達數十億元~也曾經上過社會新聞版面
所以~資源回收~並沒有不好賺



真爛

還扯到電視
是想影射甚麼??

更何況

現在的液晶電視才多少錢

你可以寫的在悲情一點




取暖失敗

警察先生辛苦了
訊源:Accuphase DP-70V 管機:Melody SP9-R 訊號線:TaraLabs The One 喇叭線:Shark 406、ATL
不用說什麼人民保姆啦
保護人民不是用在這個地方
現在只能說到底程序有沒有過失或失當
既然懂法律就該知道既然檢察官指示隨案移送那你怪警察有何意義?
警察能跟檢察官說不要嗎?
如果要勉強說出這件案件的缺點,我會說大過年的辦什麼案件啦!
不會等過完年再辦嗎!有這麼急嗎?
執法人員辛苦了!春節期間還要如此勞累。

missha543 wrote:
我問警察為什麼事實這麼明顯
無論從客觀事實(老客戶、賣的數量又沒有異常),主觀事實(大哥問了他東西來源)
都不成就「故買贓物」的故意二字


妳既不是在地人又不是熟悉行情的業者,為什麼可以這麼有信心確認大哥說的就是”客觀事實”??

往最壞方面想,如有冒犯我先道歉:搞不好在當地警察看來,這個竊盜慣犯大家都知道,偏偏就這位回收場老闆和他是長期往來,常業收贓咧,這懷疑是很合理的.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只有樓主,先生,先生大哥這三個關係是確定的

剩下的事實經過及責任,在調查清楚之前,不是靠樓主描述就能釐清

如果處理過程中真有瑕疵,樓主可詢正常管道申訴

至於電視,我在別的警局也看到過,擺在公開區域播放新聞,不然樓主也不會看到了

樓主可能沒見過軍營裡面還有遊樂器,未值勤的軍人在打電動咧!
您先生是律師
還全程陪伴
我想請問一下您先生的說法是什麼



50吋大電視真的很沒什麼
我10坪小客廳擺台42吋的都被笑小家子氣了


missha543 wrote:
今年過年我和先生一...(恕刪)

missha543 wrote:
今年過年我和先生一...(恕刪)


警察.檢察官.律師..哪個合法的收入高?

若警察懂法律那就去當律師.幹嘛當警察?

若檢察官100%懂法律就不會經常在法院被法官打臉..

不過版主的先生是律師..這.........件案子應該用哪條法律呢?
missha543 wrote:
今年過年我和先生一...

射後不理了...
懶王與艾瑞克為01認證HTC頭號酸手!

missha543 wrote:
今年過年
我和先生一起從台北開車回彰化婆家
在路上先生接到電話
說是他大哥被警察帶走了
先生的大哥最近接手一家資源回收廠
主要是收購壞掉的家電、紙類等等的
再分類整理後賣給銅鐵商、紙商
我先生說
好像是有人偷了工地的鋼材
賣給他大哥
結果小偷被抓到了
警察在資源回收廠搜到失竊的鋼材
說他大哥持有贓物
我先生是律師
理所當然要去看看怎麼回事
所以我們二個就掉頭直奔轄區的王功派出所
到目前為止
我們都覺得只是誤會一場
做個筆錄就可以回家吃飯了
誰知還有漫漫長夜等著我們
到了派出所
失主仍在做筆錄
警員安排大哥在會議室等候
閒著沒事
就查了一下法律
刑法349條的贓物罪是這樣定義的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
重點是那個「故」字
基本上要知道買的東西是贓物
才有可能構成這個罪名
大哥說拿鋼材來賣他的人
不是第一次拿東西來賣
算是老主顧
大哥有問他東西的來源
賣方說是他工廠老闆叫他拿來賣的
而且他就拿了一條鋼材來賣
賣價大約是1~200元
大哥不疑有他
就買下了
這樣看起來
買收的價金正常、賣方的數量不多,又是老主顧,東西的來源也有合理的解釋
怎麼說都不形成故買髒物的情況
因此我們一派輕鬆的坐在會議室裡看電視
我還八卦的想著
上次才去過交通部開會
去的那間會議室的電視都還是映像管的
這間小派出所居然放了一台至少50吋以上的LG超大平板電視
恐怕這LG名義上
都還不是派出所的財產
因為照政府採購標準
公務機關不可能撥錢買這種奢侈品
而且還是這麼一個小地方的小派出所
以後有親戚小孩想考公務員一定要勸他們往鄉下跑
想著想著
失主做完筆錄了
跑進來打招呼
原來是村莊裡認識的鄰居
他說今天帶警察去資源回收廠
只是想找到失竊的東西並且抓到小偷
沒想到連開資源回收廠的大哥也一併有事
但警察說不是告訴乃論的罪
所以不能撤告
接著我先生陪他大哥一起去做筆錄
大約半小時的時間做完
警察說就等他們打字建檔簽名就可以回家了
我和先生就先走了
沒想到半路電話又來
警員說他們沒辦法決定要不要放人
說要大哥去一趟二林分局
我們馬上又衝回去了解情況
王功派出所的副所長與剛剛我們臨走前
態度跟換了一個人似的
說是他們只是派出所,沒辦法決定要不要放人
還是要我們去二林分局一趟
結果我們一群人又風塵僕僕殺去二林分局
在那邊拍照按指紋等等
然後他們二林分局的打電話給值班的檢察官問要不要押大哥過去
我聽到打電話的警員只告訴檢察官說
有買贓物的現行犯
需不需要過去讓他審,還是可以放走
這種說法用腳底板想也知道
檢察官根本搞不清狀況
當然不可能要他們放人
說還是要押過去員林地檢處
到了這時我們對於這一大票警察的處理方式終於有了概念
就是推拖二字
完全不想負任何責任
我問警察為什麼事實這麼明顯
無論從客觀事實(老客戶、賣的數量又沒有異常),主觀事實(大哥問了他東西來源)
都不成就「故買贓物」的故意二字
這樣子為什麼還要到檢察官那裡去
那如果他們一開始就告訴我們他們甚麼破事都沒辦法決定
一開始直接到檢察官那不就好了?
為什麼要我們一下王功派出所,一下二林分局,一下員林地檢處的奔波?
警察只是一直支唔跳針說他們沒辦法決定
最後還是得去員林地檢處
而且還上手銬押送
搞得跟甚麼重罪嫌疑犯一樣
到了地檢處又是一場精彩的好戲
那個值班檢察官一付就是
我們一定是故買贓物的現行犯
否則為什麼警察要千里迢迢移送?
就因為這個似是而非的邏輯
我先生和大哥在地檢署被兇了快一小時
最後叫我們先回去再說
也沒結論說到底怎樣
時間已經是晚上11點半
晚飯也別想要吃了
另外猜猜那個小偷怎樣
他也被放走
說甚麼限制住居(就是不准離開家裡)
這些執法人員簡直是掩耳盜鈴
小偷家裡住草湖
你在員林放走他
那不是當場馬上違法
我對彰化這些檢察官、警員的素質真是哭笑不得!
經過這一場事情
我先生的大哥考慮把資源回收場收起來
想要正當做生意
一個月賺不到幾萬元
還要冒這麼大的風險
實在不值得
不如違法去擺路邊攤還比較不會有事
我對於警員或檢察官在春節期間值班的辛苦
一向是充滿敬意的
但經過這次的事件
我實在不知如何認同他們
對那幾個警員來說
整晚整晚的載我們來來去去做筆錄等等
大概也是委屈萬分
問題是如果我們納稅養出的警員
每個人都如此缺乏基本法律素養和判斷力,而且沒有任何的擔當的話
試問到底要這麼多警察、派出所有甚麼用?
既然所有的事情都需要檢察官決定
建議把所有派出所裁撤掉
另外增加檢察官員額10倍
似乎我們這個國家可以運行得比較順暢一點
再回頭想想
老實說我不知道為什麼王公派出所要這樣找我們麻煩
原失主也沒有要告我們的意思
那到底是誰決定要把我們也移送警局的
又是為什麼要這樣找我們麻煩?
是不是有甚麼該有的禮數沒有作好?
我們也只能猜測
最後是暫時沒有事了`
但我還是想把我們的事寫出來
也給大家一個警惕
對照曾經鬧得很大的民眾大鬧警局、基隆市長咆哮警員的事件
實在是一個很大的諷刺
這樣的所謂人民保姆
我們沒有背景的小老百姓也只能自求多福
謝謝大家聽我抱怨





恭喜你當包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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