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小峰 wrote:
是我從爺爺繼承過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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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提到是"繼承"爺爺的不動產
那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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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223條 (特留分之比例)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1224條 (特留分之算定)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民法1225條 (遺贈之扣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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