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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高手 妨礙名譽


tsaichan wrote:
您言重了!我怎敢自...(恕刪)


單純路過

個人覺得貓大之前說的應該是被判誣告成立的意思

據我所知誣告罪被判成立好像真的頗少見

兩邊都消消火,不要氣啦!
tsaichan wrote:
有沒有"厚顏"?我就不敢論斷了!........


受教囉

還好我挺耐酸

另外
建議你回文無須句句帶刀(帶酸)
理直氣和更勝於理直氣壯。

言歸正傳(免得又被刪文)




至於提告誣告有多少?裡面有多少成功?一成多?我倒不很關心,我認為,不去提告誣告的人占多數
全國一年至少幾十萬件司法案件,邏輯並非是『被告者,但勝訴(或不起訴、或起訴後判無罪),都可以去提告原告你誣告我嗎?』(至少我不認為邏輯是這樣,若是這樣,案件會有幾萬件以上)

你的計算基礎
你happy就好
我不會批評
一道題目,本來就可能有不同想法、不同算法。


你貼的那個太難查,我比較笨,只找到一個不用輸入,就有表可看:http://www.judicial.gov.tw/Juds/databu/data01.htm
點選『刑事訴訟第一審科刑人數---按罪名別分』
補充: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的統計資料


這衙門的表顯示的挺爛,畫面很大,我就不截圖囉(很難截圖,因為它把表截開,分了五大段)
整理後的
全國:
刑事訴訟第一審科刑人數
104年1-8月為116,097,其中誣告是202,佔比0.17%。
94到103年幫大家合計好了,為1,676,271,其中誣告是4,542,佔比0.27%。

假設對照雄檢資料,誣告占所有案件不到百分之一,告了後考量科刑更低,導致科刑剩下百分之零點二,很合理。

誣告罪為什麼很難告成功的主因其實在於民眾的觀念

很多人認為對方告失敗就可以告誣告

這點其實是錯的

誣告罪主要是要罰故意犯

所以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被告所提的證據及內容是被告自己捏造

不然勝訴的機率實在有夠低
abcd30809 wrote:
如果有人用我的名字...(恕刪)


請受害者備份相關資料向遊戲公司反應…

另外,煩請樓主更新後續…



貓貓籠九 wrote:
受教囉還好我挺耐酸...(恕刪)


"予豈好辯哉,予不得已也!"

您可以去看看我之前的回帖,我從不主動批評版友的回覆,

版友對我的發帖有所指教,內容如果"敬我一尺,我一定尊您一丈!"

相對的,如果不甚禮貌,那就請不要怪我也不太客氣囉!

好了,話說回來,在這裡爭辯這些比率,其實也無太大意義!

任何案件會不會成案起訴,甚至判刑確定,

是在於案件本身的要件,當然,原告的訴狀及被告的辯解,

也是主導案件發展的關鍵!

如果罪證確鑿,又不會辯解!即使類案起訴機率是0.001%,你也是逃不掉!

如果嫻熟法條,應對得體!即使類案起訴機率是99.99%,也可以全身而退!

這裡是討論區,不是偵查庭,更不是法庭!

您我說了都不算數,只有進入了司法程序才能見真章的!



sheng_258520 wrote:
是因為line主機...(恕刪)


是的,我之前被不明分子恐嚇,警察說無法從LINE找到人,除非我認識他本人,或者有他的電話,才能夠找到他,否則無法透過LINE追人。
勸和對檢察官有很大的益處, 因為調解成立就結案了(原告撤回告訴), 不需要再花什麼時間偵察啊, 寫一堆有的沒有, 然後再起訴他, 而且還可能起訴失敗(被法官丟回來)或起訴成功後被判無罪等等......檢察官手上通常都積一大堆案子.

如果能調解, 當然希望雙方和解囉!

至於調解不成立, 也不代表會被起訴唷! 有些像是民事糾紛但不明確構成刑事犯罪的事件(比方噪音擾鄰被告傷害啦), 檢察官也是會當庭勸和, 如果勸和不成, 還是得依流程偵察是否有構成犯罪要件, 不構成還是一樣得給不起訴......

所以不道歉不和解, 不代表被起訴的機會大.

檢察官不打沒把握的仗, 這是起訴的最大原則.

至於不起訴, 就是盡量小事化無了(法律上也有微罪不舉的規範, 刑訟法253,刑訟法299), 所以不起訴並不見得真的完全沒犯罪唷!



明明就很D調 wrote:
如果第一次偵查庭結束
檢察官已當庭跟原告提說幫和解
問原告和解條件
但被告仍堅持不願道歉和解
請問被起訴機會大嗎?
(被告於開庭時,仍試圖狡辯與多次被檢察官法警大聲訓斥)
關於第2點, 其實是沒必要去按鈴的, 這鈴只有兩大作用, 一個就是做秀用的, 大家應該都有看電視厚? 所以被教壞了.

另一個作用, 之前帶朋友去試了一次, 經勸導, 那個鈴是服務一些比方不識字或陳述能力較有障礙之類的, 有必要以言詞方式來進行申告或自首等, 才按那個鈴.

那如果不按鈴要去哪提告?

地檢署的窗口找法警拿白底綠格子的申告單填一填, 帶著你的證據(訴狀有或沒有都可, 但最好有), 過一會兒就會請你進去開臨時庭, 問些基本的事發經過, 物證和對造人, 證人等資訊, 若覺得有必要的話, 會通知你下次何時開偵察庭(有傳票), 請你通知一下證人之類的(不一定會發傳票), 之後就進入一般的偵察庭流程了......



席溫 wrote:
以我國來說,刑事部分的告訴可以經由三個方式提起訴訟
1.報警 : 可以用說的
2.地檢署按鈴申告:需寫刑事告訴狀
3.請律師直接上法院提出訴訟:需寫刑事自訴狀
如果原告能證實被告不是他的客人
而被告又無法舉證自己是原告客人
請問以下這張截圖
被告可用哪一條來起訴?告得成嗎?

o-_-o wrote:
勸和對檢察官有很大...(恕刪)


有些人在網路會出名不是因為有個性,而是「有病」。
首先, 罵人並不一定就是犯罪, 原告被告兩人關在小房間裡隨他們飊三字經, 外面的人聽不到, 都不算犯罪.

那被罵的人聽不到, 算不算犯罪? 先不管原告舉證問題, 那麼犯罪要件還是有可能構成, 比方被告在夜深人靜, 四下無人的中正紀念堂大聲辱罵原告, 這就叫公然侮辱.

第二, 舉證是很困難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再者, 客人怎定義? 我請我阿嘛的鄰居看門的小狗幫我買水餃回來讓我吃, 結果我還沒吃就倒掉了, 雖然老闆並沒直接賣我, 但我算不算是客人?

其三, 罵人如果沒涉及公然侮辱或誹謗或傷害( 被罵到能被證明精神心理受傷是很難的), 那就是私德問題, 如果是私下的糾紛且無發生前面的犯罪行為, 在無關公眾利益的情況下, 即便事有所摒, 也不能任意公然散佈於大眾.(所以即使被告所言屬實, 也仍可能構成誹謗).

最後, 構成犯罪要件, 不一定會被起訴; 而起訴後不一定會被定罪, 定罪後不一定不會被上訴, 被上訴後不一定能連勝.

法條是死的, 人是活的, 法官是恐龍的.

您舉的案例可參考加重誹謗來進行提告, 在雙方調解失敗後, 能不能起訴? 兩個檢察官, 可能會有兩種不同作法.

憲法給予你提出訴訟的權利, 若您是當事人, 可以參考用加重誹謗告告看. 會不會起訴和勝訴, 絕非善用鍵盤的我們能決定的.



明明就很D調 wrote:
如果原告能證實被告不是他的客人
而被告又無法舉證自己是原告客人
請問以下這張截圖
被告可用哪一條來起訴?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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