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就是法律, 違法事實明確, 手段確實過當, 檢察官就該依法起訴.倒是法院開庭時可以去助威吶喊, 畢竟有沒有罪, 要判多重, 是法官決定的.gn00448694 wrote:大家來路過地檢署.聲援這位警察
Mask1491 wrote:讓我想起曾發過的文小鬼11人被憲兵上尉全滅上尉本身是憲兵特勤隊出身的。某天開車,在路上被一台車從後面衝撞,小鬼下來嗆聲,手拿棍棒、開山刀..警察到現場,只看到地板上躺了10多個人..上尉這時在旁邊抽菸,身上只有輕微的擦傷。受過訓練的真可以打趴屁孩? 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