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man1970 wrote:幾十年前就常聽到兩...(恕刪) 可以參考中國薄熙來妻子案例:古開來殺了一個英國人 被判刑死緩2年。死緩2年在中國法律的意思就是 如果妳兩年內不再殺人 就可以自動減刑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錢給得夠讓法官高興),則減為有期徒刑(關兩個禮拜意思一下假釋出獄)。死緩結案,又可以殺人瞜!!
不是要幫法官說話,只是很多時候大眾根本就沒看過判決書,僅憑新聞的標題去判斷一件複雜的案子。要考量的事項太多了,我不是法律專業,但我稍微提出我的意見給你參考:(非針對醫生案例)1:法律有沒有規定?法官無法憑空創造法律,這是立委的責任,只是平常他們都在耍笨,讓你以為立委沒事做。該修的法不修,該增的法不增,這是很多法律老師對立委的評論。刑法 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2:年齡心智有沒有問題?你不能期待一個心智不正常的人會遵守正常人的規範,說白一點,碰到瘋子閃遠點。刑法 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刑法第 19 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3:原告提出的事證是否足夠?也就是判決講求證據,而非誰看起來比較可憐。也不是沒發生過,看似可憐的人事後被網友報料說,根本不可憐還很可惡。4:法律不是報復的工具法律的精神打從一開始就不是要以暴制暴,而在於預防.教化.警惕。台灣的法律又是從國外(德/日等等)抄來的,法律的精神自然也是學別國。5:很多時候不是想像中的簡單例如通姦除罪化,很多人以為那以後就可以亂通姦,但除罪只是除刑法上的罪,民法還是要損害賠償。由其現實案例大多是原配抓姦了,但卻只告小三不告丈夫,那麼通姦的"通"不就沒意義了(通就是要兩人),尤其是丈夫自己去拐人,不就爽到丈夫但小三背罪?很多法律的事情是很複雜不是那麼理所當然的。當然恐龍法官一定有,但我建議不要只看新聞就下結論,尤其新聞拼的是收視率,不是正確率。
悠游魚 wrote:不是要幫法官說話,...(恕刪) 精神分裂的殺人犯關幾年又放出來殺人....然後又要接受治療....我主要指對社會危害比較嚴重,例如殺人跟販毒等。法律只能約束守法的人,碰到無賴根本沒用。另外就是假釋問題,誰準假釋的,犯人出來後又犯案,核准單位不用負責嗎?雞皮算毛小事要人下台,假釋再犯、前科不改這種問題更大卻沒人理會...台灣社會好像搞不懂輕重XD
LLACAS wrote:我主要指對社會危害比較嚴重,例如殺人跟販毒等。 這事要找立委,法官如果能憑個人好惡自行立法,豈不天下大亂???死刑問題與其罵法官,不如罵廢死組織,法官「變相廢死」,其實也是「迎合民意」,只是,那不是你的「民意」....另外就是假釋問題,誰准假釋的,犯人出來後又犯案,核准單位不用負責嗎? 要這樣,不如廢除假釋制度,會再犯的人,等刑期服完,依然再犯案,不可能因為某人酒駕就終身監禁,某某人偷竊也終身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