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兒姐姐 wrote:讓大家想一想這種事情到底有沒有必要這樣耗費司法資源? 這世界上有很多反應異於一般人的..不知道怎麼稱呼合適,留白,自己填空,老師管教小學生,叫小學生罰站,被父母告強制罪;寫文章提到”阿媽級的管理員”,被四十幾歲的圖書館員告公然侮辱,坐捷運舔自己嘴唇,目光沒有看對方,被對面的女性告性騷擾,以上三件事都是真事.因為不知道網路彼方坐的是甚麼樣的生物,謹言慎行是保護自己的好習慣,遇上怪咖就和踩到狗屎一樣,就是衰咩,不然妳想怎樣?能怎樣?
faetom wrote:你其實可以反過來告她誣告...(恕刪) 誣告的前提是 "完全捏造",也就是明明就没有作,卻透過司法指控對方,以本案為例樓主去對方部落格留言是既成事實,要反告誣告並成立,幾乎不可能,反過來說樓主根本没有去留言卻被告,則樓主就能反咬一口,且成案機會大。
理解版主此時心情, 我也曾因為發言內容被網友威脅要提告,我個人是覺得該網友發言也不是很友善, 所以故意嗆回去,但事後個人覺得還是公開道歉了事, 畢竟我也懶得去跟他耗,總之說者無心聽者有意, 就算真的被告也如眾版友所說的也未必有事,但講真的有些人真的不值得跟他(她)們耗費人生美好的時光啦,期待版主以智慧解決問題,
只能怪版主,妳的文筆太自然啦~~~所以難怪我們比歐美國家的人更沒創造力、沒想法上課不會發表意見、上班只想像當公務人員每個人都只能把自己的想法放心裡默默的路過 才不會被告我說妳文筆自然不要告我喔!! 這是誇獎妳的話唷
貓兒姐姐 wrote:事情是這樣的,某天有...(恕刪) 的確對方可以告,但是依經驗來看是無罪,要是我的話,我就不會去做筆錄,一直拖到警察申請檢察官來把我拘提,看他敢不敢啊! (我猜檢察官為了這點小事不敢,因為會直接把警察打槍,拒絕警察申請拘提)但是做證是公民的義務, 不要學我啦!
hendry2002 wrote:他是在論壇裡留言 不是在對方的部落格留言了嗎...(恕刪) 重點在樓主的確留言作了主觀評論,在部落格或論譠作了這個動作不重要,誣告的成立要件太薄弱。Robin Hu wrote:看前面幾篇文章,提誣告的目的似乎不在誣告成不成立而在要對方也」了解」一下被告的心情及舟車勞頓的麻煩 真要反咬也不是用誣告,根本成立不了的,自己花了時間又得不到效果,倒不如提告其他民事如精神損害,只是很難舉證又麻煩...如果還是成立不了,值得嗎?法治社會就是如此,提告是全民的權益,但能不能成立又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