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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假面交,真搶劫(搶奪 Or 詐欺 )

咖啡黑元素 wrote:
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咖啡大...
好像不太能把樓主評價為不能抗拒吧?
難道不能當場說我不賣了轉身就走嗎?有強制力到一定要交付該物嗎?

(雖然說要是我...我也一定把它坳成強盜然後把那人告到死= =")
開板大大只是看合約書

並沒有做任何意思表示或簽名

而且沒簽名的合約書也不代表任何意義

就詐欺的定義來說稱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相同的資訊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等手段.詐術必須針對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或過去事實而來.

裁判字號: 46年台上第 260 號
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三)第 53 頁

買賣時驗貨並不能算是陷於錯誤
酷嚕諾 wrote:

完成交易與否並不影...(恕刪)


法律非個人專長,請諸位指教

完全交易與否,個人認為當然影響對物之支配關係
而非物品執於何人手上,來判斷何者為物品之所有者

今天本案,如果歹徒持偽鈔與樓主交易,則可判定為詐欺,因為已完成交易,物品所有權移轉
只是歹徒以詐術或他法來欺騙樓主藉以"完成交易"
是故,個人認為,詐欺與強盜之區分點應在"完成交易"與否?

君不見金光黨即為詐欺之一標準案例,因與被害者"完成交易"

以本案為例,手機都有一個號碼,藉以判斷持有者身分,未經持有人同意即拿走該物
就可以分成"偷竊","搶奪"等等狀態

故,今天本案樓主當然可以依搶奪報案,只要樓主提出手機所有人之證明即可

以上

酷嚕諾 wrote:
完成交易與否並不影響...(恕刪)

所以照你這麼說,你認為兩種以下情況,都算詐欺嗎?
①如果是店面朝向馬路的泡沫紅茶店,客人先接過飲料,說想檢查你們有沒有弄錯我點的,然後拿了就跑。
②在大街上賣衣服的,沒有所謂店的範圍,客人說要檢查一下衣服,結果拿了就跑。

至於你所謂銀樓店客人先拿出購買合約給老闆簽...如果要比擬樓主的情況,客人拿出合約只是先給銀樓老闆「看」,他們並沒有完成交易,亦即「老闆並沒有同意客人可以把東西帶離現場」,如同「樓主並沒有同意對方可以把東西帶離現場」,而客人卻把東西拿了就跑...我個人覺得,若嫌疑人利用話術或技巧,讓樓主「允許嫌疑人把東西帶離現場」,而樓主事後才發現受騙,這算詐欺;若樓主「並沒有允許嫌疑人把東西帶離現場」,而嫌疑人卻拿著東西跑掉了,這應算搶奪。
看完3頁~就一種感覺~
就覺得那個說不是強奪是詐欺的網友~根本是在硬凹~

硬是找些條文~根本不合的條文硬凹~然後大家在一再指出你指出條文不合的地方~

這個個案.若是!依版主說明的方式敘述內容來看!擺明就是很明顯警察吃案大事化小的狀況~還要替他硬凹~

雖然說在討論區有不一樣意見是很好很正常的事~

但不等於就是一直硬凹~承認說錯很難嗎?

.................................
我想個人可以有個人的意見吧?
有必要攻擊我說是在硬凹嗎?
就算你一定要我同意這是搶奪...那又如何?
樓主就對了?警察就錯了?
你就贏了?我就輸了?

而且法律條文哪裡錯了?
樓主本來就是只有在問搶奪和詐欺之間的問題吧?
我引兩罪的條文...不知道哪裡有出錯了?
不知道您能不能用您那高度的法律素養來指導一下呢?

況且...
法律問題本來就是這樣...
各家學者各家意見...學說和實務見解不一...甚至會有法律和社會道德情感不相同的時候

我就再引用一位法學前輩的見解...
他的見解是行為無價值論
他甚至認為搶奪罪的成立要件一定要限縮在"有可能造成對方受重傷害之虞"才能成立!

這樣一來甚至銀樓的案例都不會被認為是搶奪耶?因為沒有造成銀樓老闆有重大傷害的可能!
那你是不是也說他在硬凹?要他"認錯"?


當然啦...你也可以認為學法律的都是腦殘...
只要用每個人的道德良心價值去判斷就好了...
那就乾脆把法律廢除不是皆大歡喜?
大家都來當法官.大家都來當警察吧?

另外...既然不喜歡反對的意見...
那我也不再做討論了...
就當作是我"認錯"...我"承認在硬凹"...
抱歉傷眼了
我想以原因行為論來說的話
實質的支配力並不會因為買賣過程中的"鑑貨"而喪失
舉銀樓的例子似乎有點不恰當
因為那並不符合版主的面交過程的可支配空間理論
至於支配力喪失的過成是否因"詐欺"或"搶奪"
以面交是否構成詐術滿足而言
似乎不能完整足之
就因果論來說
歹徒在版主面前以強取行為使他人喪失物的持有
而使之喪失物的支配力來看
小弟傾向以"搶奪"來論之

P.S.以上是小弟所學部分..有不足部分請前輩指教囉..^^
一妹還有一妹正..正妹相連到天邊..阿嘶~~~~~...
小弟不才不懂法律,無法提供意見,
但讀過這篇文章後,
深刻的體會到很多網拍賣家為什麼死都不面交了...
看來以後面交地點約銀行前面好了,
只少有多台攝影機在拍。
請教一下,假設我向銀樓老闆購買金飾,要求他幫我打包,趁他結帳打包時,我若將桌上的金飾抓了就跑,是詐欺還是搶奪呢?

要求他幫我打包,趁他結帳打包時 算詐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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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法律條文本來就看人怎麼去解釋,找對自己有利的來說,重點是 法官相信最重要


http://www.kcchen.com.tw/joke.htm 這裡的笑話不是沒有道理的。
其實這個案例(若事實如上所述),不是搶奪,也不是詐欺
是竊盜
要構成搶奪罪必須要有瞬間武力的運用,被害人也許有能力抵抗,但來不及抵抗
從上面案例來看,是沒有的
要構成詐欺取財罪,必須是被害人在受詐欺下處分自身財物
但從上面案例來看,被害人沒有受到詐欺

或許各位會覺得有點突唐,怎麼會是竊盜
因為構成竊盜罪,不需要私密為之,公然為之亦可

但是這個案子,若是被害人追上去,但加害者有使用強制力
加以抵抗,就是準強盜罪

您就別怪警察了,他只是做第一道過濾,最後還是檢察官決定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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