咖啡黑元素 wrote: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 咖啡大...好像不太能把樓主評價為不能抗拒吧?難道不能當場說我不賣了轉身就走嗎?有強制力到一定要交付該物嗎?(雖然說要是我...我也一定把它坳成強盜然後把那人告到死= =")
開板大大只是看合約書並沒有做任何意思表示或簽名而且沒簽名的合約書也不代表任何意義就詐欺的定義來說稱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相同的資訊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等手段.詐術必須針對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或過去事實而來.裁判字號: 46年台上第 260 號要 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0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三)第 53 頁買賣時驗貨並不能算是陷於錯誤
酷嚕諾 wrote:完成交易與否並不影...(恕刪) 法律非個人專長,請諸位指教完全交易與否,個人認為當然影響對物之支配關係而非物品執於何人手上,來判斷何者為物品之所有者今天本案,如果歹徒持偽鈔與樓主交易,則可判定為詐欺,因為已完成交易,物品所有權移轉只是歹徒以詐術或他法來欺騙樓主藉以"完成交易"是故,個人認為,詐欺與強盜之區分點應在"完成交易"與否?君不見金光黨即為詐欺之一標準案例,因與被害者"完成交易"以本案為例,手機都有一個號碼,藉以判斷持有者身分,未經持有人同意即拿走該物就可以分成"偷竊","搶奪"等等狀態故,今天本案樓主當然可以依搶奪報案,只要樓主提出手機所有人之證明即可以上
酷嚕諾 wrote:完成交易與否並不影響...(恕刪) 所以照你這麼說,你認為兩種以下情況,都算詐欺嗎?①如果是店面朝向馬路的泡沫紅茶店,客人先接過飲料,說想檢查你們有沒有弄錯我點的,然後拿了就跑。②在大街上賣衣服的,沒有所謂店的範圍,客人說要檢查一下衣服,結果拿了就跑。至於你所謂銀樓店客人先拿出購買合約給老闆簽...如果要比擬樓主的情況,客人拿出合約只是先給銀樓老闆「看」,他們並沒有完成交易,亦即「老闆並沒有同意客人可以把東西帶離現場」,如同「樓主並沒有同意對方可以把東西帶離現場」,而客人卻把東西拿了就跑...我個人覺得,若嫌疑人利用話術或技巧,讓樓主「允許嫌疑人把東西帶離現場」,而樓主事後才發現受騙,這算詐欺;若樓主「並沒有允許嫌疑人把東西帶離現場」,而嫌疑人卻拿著東西跑掉了,這應算搶奪。
看完3頁~就一種感覺~就覺得那個說不是強奪是詐欺的網友~根本是在硬凹~硬是找些條文~根本不合的條文硬凹~然後大家在一再指出你指出條文不合的地方~這個個案.若是!依版主說明的方式敘述內容來看!擺明就是很明顯警察吃案大事化小的狀況~還要替他硬凹~雖然說在討論區有不一樣意見是很好很正常的事~但不等於就是一直硬凹~承認說錯很難嗎?.................................
我想個人可以有個人的意見吧?有必要攻擊我說是在硬凹嗎?就算你一定要我同意這是搶奪...那又如何?樓主就對了?警察就錯了?你就贏了?我就輸了?而且法律條文哪裡錯了?樓主本來就是只有在問搶奪和詐欺之間的問題吧?我引兩罪的條文...不知道哪裡有出錯了?不知道您能不能用您那高度的法律素養來指導一下呢?況且...法律問題本來就是這樣...各家學者各家意見...學說和實務見解不一...甚至會有法律和社會道德情感不相同的時候我就再引用一位法學前輩的見解...他的見解是行為無價值論他甚至認為搶奪罪的成立要件一定要限縮在"有可能造成對方受重傷害之虞"才能成立!這樣一來甚至銀樓的案例都不會被認為是搶奪耶?因為沒有造成銀樓老闆有重大傷害的可能!那你是不是也說他在硬凹?要他"認錯"?當然啦...你也可以認為學法律的都是腦殘...只要用每個人的道德良心價值去判斷就好了...那就乾脆把法律廢除不是皆大歡喜?大家都來當法官.大家都來當警察吧?另外...既然不喜歡反對的意見...那我也不再做討論了...就當作是我"認錯"...我"承認在硬凹"...抱歉傷眼了
我想以原因行為論來說的話實質的支配力並不會因為買賣過程中的"鑑貨"而喪失舉銀樓的例子似乎有點不恰當因為那並不符合版主的面交過程的可支配空間理論至於支配力喪失的過成是否因"詐欺"或"搶奪"以面交是否構成詐術滿足而言似乎不能完整足之就因果論來說歹徒在版主面前以強取行為使他人喪失物的持有而使之喪失物的支配力來看小弟傾向以"搶奪"來論之P.S.以上是小弟所學部分..有不足部分請前輩指教囉..^^
請教一下,假設我向銀樓老闆購買金飾,要求他幫我打包,趁他結帳打包時,我若將桌上的金飾抓了就跑,是詐欺還是搶奪呢?要求他幫我打包,趁他結帳打包時 算詐術嗎?----------------------------------------------------------------------------------------------其實法律條文本來就看人怎麼去解釋,找對自己有利的來說,重點是 法官相信最重要http://www.kcchen.com.tw/joke.htm 這裡的笑話不是沒有道理的。
其實這個案例(若事實如上所述),不是搶奪,也不是詐欺是竊盜要構成搶奪罪必須要有瞬間武力的運用,被害人也許有能力抵抗,但來不及抵抗從上面案例來看,是沒有的要構成詐欺取財罪,必須是被害人在受詐欺下處分自身財物但從上面案例來看,被害人沒有受到詐欺或許各位會覺得有點突唐,怎麼會是竊盜因為構成竊盜罪,不需要私密為之,公然為之亦可但是這個案子,若是被害人追上去,但加害者有使用強制力加以抵抗,就是準強盜罪您就別怪警察了,他只是做第一道過濾,最後還是檢察官決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