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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朋友

真是的,排什麼連假
該放假就放假,不該放的就不要放
就這麼簡單,搞的人仰馬翻的

不過那天我中午有喜酒要喝
如果真要上班因該就不會去了
這跟交情沒有關係
因為請假可是要扣全勤的
特休也用完了
所以昨天已經跟新娘說好了
新娘說這兩天新郎很緊張
很擔心那天很多人會缺席
因為飯店的桌數已經預訂了
若取消桌數,原來的折扣會重新計算
若不取消桌數,又怕開天窗,那就賠大,臉也丟光了

連親戚都因為要上班,只有重要人才來
至於表堂字輩的幾乎都不會到了

看起來真的對婚宴影響很大....
ching714 wrote:
請問你知道"變形工時"這種東西嗎?
你知道有多少公司一樣是上滿84小時/兩周嗎?
或許你的公司是80小時/兩周,但有很多公司每天多上個20分做滿84小時/兩周去換得周休二日。
如果你的公司是80小時/兩周,那你們是優於勞基法,即便是優於勞基法,也不代表不需要遵行勞基法,只是勞資協商時資方跟你說12/27要上班你比較不好意思而已,畢竟資方有多給了(吃人嘴軟、拿人手短),但你還是可以挺起腰桿要求資方要遵行勞基法!要求後或許可能資方以後會將福利收回..........(恕刪)


現行勞基法規定工時為雙周84小時,全年休假日數為110天 (52星期日+26星期六+13星期六半天 +19天國定假日)

若你公司排定的年度假日大於等於110天,並公告周知,便符合勞基法規範。在此前提下,若2015/1/2原本表定為上班日,被調整為假日,那當然是應該擇日補班(2014/12/27)。因為你已享有符合勞基法的假期,若工作日被 "調整" 為休假日,當然需要擇日補班,除非佛心老闆願意多送你一天假

以上是我的認知,歡迎討論


異鄉苦工 wrote:
就跟你說不管有沒有隔周休
通通可以放1/2了
還在亂打啥正解0分0分0分0分0分0分...(恕刪)


如果你是老闆,當然你說了算。你記得12/27千萬不要去補班喔
ching714 wrote:
但有很多公司每天多上個20分做滿84小時/兩周去換得周休二日。...(恕刪)

我們公司就是醬, 每天8點上班, 5點20分下班...
所以依勞動部新聞, 12/27我不用補班...



莫那魯到 wrote: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4&article_id=8148

明年元旦,勞雇雙方可透過協商,形成連續假期。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0-21
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其翌日(元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無法做統一性規範,有關勞工工作時間及假期安排,可以依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約定及調整假期。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sld6416 wrote:
剛剛跟人資確認過了,...(恕刪)


以下是新聞槁內容,完全沒提到工時,如果你自己認了,那就去補班吧....

明年元旦,勞雇雙方可透過協商,形成連續假期。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0-21
勞動部表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1日)及其翌日(元月2日),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即應依法給假並給薪。104年元月1日及2日,各為星期四及星期五,如勞工之休息日或例假約定為星期六及星期日者,無需調整放假,即可形成4天連續假期。

水能載舟,亦能煮粥! wrote:
現行勞基法規定工時為...(恕刪)


前面已經說過了,1/2本來就是放假日(國定假日----勞基法內規定的)!

重點就是在這裡,1/2本來就是放假日.......1/2本來就是放假日......1/2本來就是放假日.....1/2本來就是放假日.....1/2本來就是放假日................,1/2是在你所說的"19天國定假日"裡面的一天,你用12/27去補上班,那你的國定假日不就變成18天了嗎?

所以,你們還要用12/27來補上班嗎?關12/27什麼事呢?在強調一次,12/27是軍公教(含學生)人員玩的,軍公教(含學生)人員的1/2並不是國定假日而是出勤日,所以勞工朋友是不需要去淌這混水!

再請問一下,如果中秋節是在星期五,然後公司要你在前一周的周六補上班來換中秋節放假(星期五),你會願意嗎?我想99.999....%的人應該不願意,為什麼?因為中秋節本來就是國定假日啊!

如果你們願意多付出,當然.....沒問題的,我也很喜歡員工多為公司付出!
只是,自己的權益要知道,不要不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應得的權益!
(當然....我自己也向公司爭取某些權益,但阻力重重,所以爭取不到,但我會牢牢記在心裡.......來去繼續作夢....)

舉個例子,以前公司對於星期六隔周休的定義是每月的單數周上班雙周休息,所以遇到一個月內有5個星期六時,變成那個月星期六要上3天,等於會接著連續兩個星期六上班,那這種哪裡算是隔周休?一年周六上班要到29天左右。就在前年年底排定去年行事曆時,我向公司提出異議,當然我被狠狠的洗臉一次,但我還是要求公司要去向勞工局確認,結果人資小姐打電話去勞工局後,卻換他們被狠狠的洗臉,所以現在公司很正常的隔周休了!

"莫那魯到"你果然是"鷹熊",勞動部的新聞稿沒幾個人看得懂,你居然看得懂!

sld6416 wrote:
剛剛跟人資確認過了,...(恕刪)


大大你被公司騙了,就算你們上40小時/周,法律還是要遵守啊!除非老闆有跟你約定相差的104小時,他隨時可以跟你要回來!

(勞基法內規定勞工有19天的國定假日,同時,沒有任何一條一項有提到全年上班工時不足時必須用國定假日來抵充,所以這19天是必須放的,很多人都不知道,因為公司說什麼他們就都相信,所以搞得跟公務人員一樣要補上班!但是身分又是勞工。)
(104小時 = 84小時/2周 x 26 - 80小時/2周 x 26)
ching714 wrote: 大大你被公司騙了,就算你們上40小...(恕刪)


人資沒必要騙我,因為他自己也是勞工,不知道說12/27應該要放假的人,有多少人真的有放到假

sld6416 wrote:
人資沒必要騙我,因為...(恕刪)


人資不懂這些的也是大有人在!或許不是他存心騙你,而是他自己也不懂.......
請看我35樓所舉的例子,這是真實在我們公司裡面發生的。

如果大大在公司內有權利、能力的話,不妨可以多去爭取一些勞工應得的權益,爭不爭取的到就再說吧,畢竟孫中山也是10次革命才成功。當然,我去爭取這些不是要造成勞資對立,只是希望資方能多付出一些,不要視勞基法為廢物鑽漏洞規避,同時勞方也能感受到公司的誠意,多為公司盡點力!



ching714 wrote:
12/27要結婚的新...(恕刪)


補充一下勞工必須放的假日(國定假日):
(應放假之紀念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 (元月一日) 。
二、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國慶日 (十月十日) 。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四、民族掃墓節 (農曆清明節為準) 。
五、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
六、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
七、農曆除夕。
八、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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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真的有...

sld6416 wrote:
人資沒必要騙我,因為他自己也是勞工...(恕刪)

所以才更應該請他再去跟勞動局確認一次, 依貴公司的工時條件等, 以保障他自己的權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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