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wan8893 wrote:
你的比域不太恰當 真的不適用
不知道你為何這樣說
我猜他的想法應該跟bgbear大的想法差不多吧
如果檢察官起訴引用的法條錯誤,當然就不符合判刑的要件
bgbear wrote:
我覺得會不會可能是檢察官起訴所引用法條錯誤
因為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五條已經明文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形法第兩百二十四條對強制猥褻罪的條文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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