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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灣的男人都有的福利喔!!

今天吃飯時看了這則新聞,法官說對方在拍賣會上是不小心碰到..之類的話....
我就在想不小心碰到會又抓又捏的啊....
還有他說十秒不足以引起性慾....這就更好笑了啊,不就是先有性慾才會想去摸嗎?
且誰敢說你去碰了那個地方還不足以引起性慾...
這個判絕真的很槽,有摸就是有摸還講一些五四三

Taiwan8893 wrote:
你的比域不太恰當 真的不適用

不知道你為何這樣說


我猜他的想法應該跟bgbear大的想法差不多吧
如果檢察官起訴引用的法條錯誤,當然就不符合判刑的要件

bgbear wrote:
我覺得會不會可能是檢察官起訴所引用法條錯誤
因為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五條已經明文規定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
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而形法第兩百二十四條對強制猥褻罪的條文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項之罪,屬公訴罪。
bgbear wrote:
因為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十五條已經明文規定


這個案件是不能用性騷擾防制法來判,
因為發生時性騷擾防制法還沒通過,
是否檢方用性騷擾防制法來起訴所以法官才未判,
在性騷擾防制法通過前只能用強制猥褻來起訴,
所以現在檢方才會說用強制猥褻要再起訴~

這是我看到許多則新聞中比較完整的大約描述,
如果上面屬實就是檢方的錯誤而不是法官的錯囉~
是連續10秒還是間隔10秒?


∞∞∞∞∞
太好了,改在01教召30天......
chaitow wrote:
怎麼知道記者有沒有斷...(恕刪)


對啊~這個新聞,媒體標題太....

記者唯恐天下不亂!

而且襲胸確實是達標題的10秒,受害者才有反應?

這也有點奇怪~

是整的?還是水餃太厚?

這判決真的很瞎

根本是睜眼說瞎話

一個老男人說要去幫大嫂買胸罩!?

真的是笑死人了
We're all living in Amerika Amerika ist wunderbar
lengda wrote:
是連續10秒還是間隔...(恕刪)


兩個都是很有吸引力的選擇
"A" secret wrote:
對啊~這個新聞,媒體...(恕刪)


這也不奇怪阿

當時被害人是在內衣拍賣場

那時候很多人 擠來擠去

一開始可能會以為是別人不小心碰到

然後才發現不是 是被性騷擾

就這麼簡單的邏輯....
這法官可能沒有生女兒吧= =
不然今天換成是他女兒被"10秒"
他不會衝動想判無期徒刑才怪
sophna1210 wrote:
這法官可能沒有生女兒...(恕刪)


能不能請大家先去瞭解一下內容再來評斷呀!?
法官有沒有判錯老頭不知道
但是會無罪的原因已經有版友說出來了
因為檢察官是以強制猥褻起訴
非性騷擾

當然法官認定時間太短不足以構成強制猥褻是他的判決,基本上老頭也不認同
但是會是無罪只因為性騷擾防制法前年還沒上路,不能溯及既往
有問題請在版上直接提出大家討論,別直接PM問老頭,老頭沒跟原廠收費做客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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