則構成刑法第 226- 1 條,強制性交殺人罪之結合犯;
按該條條文內容是「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
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所以最低
可以處無期徒刑,最重是死刑;
先殺後姦:此時先殺人,構成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然後
強姦屍體部分,構成刑法第247條之侵害屍體罪,按刑法第
271條內容為「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第247條之內容為「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
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後殺人與強姦兩
個行為,再依刑法第50條,併和兩條之刑度處斷。所以最重
處死刑(殺人部分,此時污辱屍體部分可能會有宣告刑,但
已無處罰必要),最低處十年(殺人部分)加六個月(強姦
屍體部分),是十年六個月。
有空多認識一下法律,少看點新聞,對大家有幫助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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