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枝、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
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我想, 還是不要讓01成為吃飽沒事幹的媒體和鴿子找碴的對象比較好
兒少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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