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過一個初出社會的天兵同事幾乎天天都遲到,有個好心同事看不下去自告奮勇幫她morning call剛開始幾天果然達到效果準時到公司一星期過去開始又遲到,一問之下才說因為早起所以做早課就多念了一段經文天啊~~~~現在年輕人總愛為自己錯誤行為找藉口做合理化得解釋
一個月遲到11次..有人認為.沒甚麼??假如你是老闆.你那麼相同的薪水.別的同事不遲到.看在別同事眼中..你要怎麼帶人??有時候.遲到是一回事.事後的態度.才是重點..一昧的找理由..才是關鍵所在.他家到公司的路程只需15分鐘.以他的邏輯.那是不是其他所有路程超過15分鐘的..都可以遲到?
櫻樹抽芽時想你 wrote:除非能舉證 他用德文發信造成公司損失不然 資遣費還是要給的 遲到不能當成開除的理由也沒多少 雇主實在不用這樣留小辮子給人抓...(恕刪) 照你這樣講。那學校幹嘛要有校規?軍隊為什麼要有軍法?國家幹嘛要有法律?規矩訂出來,大家照規矩走。自己不照規矩走,那就按照規矩辦囉。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違反工作規則勞工基於勞動契約,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義務,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勞工,雇主自得基於管理權視其情節予以適當之懲處第一 遲到比例高第二 不服從指揮監督擅自作主(發信件)
蛤蟆油俠 wrote:那我老闆算是很有耐心...(恕刪) 喔~ 看起來有佛心的老闆主管也不少嘛,我對面的助理妹妹每天上班最正常的就是每天都不正常上下班,隔壁隔壁的助理算好一點,只是每次請假就直接三天不來,約每個月請個二到三次...
球德洛 wrote:還說什麼讀書時教授也...(恕刪) 可能因為她是菜鳥遲到~~我就從來沒領過全勤獎金.....台灣加藤鷹 wrote:勞工基於勞動契約,有服從雇主指揮監督、遵守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義務,對於違反工作規則之勞工,雇主自得基於管理權視其情節予以適當之懲處...(恕刪) 解雇她還是得給資遣費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