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不到我這帖又浮上來了
這也不是意味著:「有錢就沒前科,沒錢的不平等現象」
換個角度看
犯法了,本來就要受罰
但犯的是輕罪,這樣就有了前科
極端點可能會逼這人一不做二不休去犯更大的罪
再說法律也是要給人自新的機會
所以就罰錢或勞動服務...吧
什麼!錢也沒有(PS.可易科罰金的都是小罪而且金額不大的)
沒錢還去犯罪,那就受法律制裁吧,進去關。
這樣是不是情理法都兼顧了
所以這沒有不平等
重點是...「進去關」是不是就有前科
答案是:不一定
看是拘役或是判徒刑進去
雖然二者都是關在監獄,但兩者是分別監禁。
本質上仍有區別
開版提到的第三點「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所以受拘役進去關,也不會有前科
所以那外事科警察說的是不對的
但有一點很重要
就是第三點「經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所以別以為易科罰金後再犯小罪沒關係
五年內被宣告有期徒刑一個月也就有前科記錄了
上一帖av8d2說他第一案被判45天得易科罰金
第二案又被判3個月徒刑,雖可易科罰金
幸運的是他1.相隔超過5年,2.又都繳罰金
所以都符合規定,所以是沒有前科記錄的
我在這前科是指的是「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有無記載刑事案件紀錄」。
強調,我意在告訴大家別讓訟棍敲詐及提醒一下要自新的人別墮落了
海軍 wrote:
開版的大大您好,我發...(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