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yil wrote:
很明顯的,這套法令用...(恕刪)
針對您說的"承認感情不因該、也無法由官法處理。"
若真是這樣,為何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都是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呢?
要分開也是要到事務所辦理.
既然不由官法處理,那何必又在法律增訂伴侶制度?
我可以理解兩個沒有結婚但相愛相互扶持的兩人
當其中一人有重大疾病,另一人卻無權幫忙做任何決定的痛苦.
所以伴侶制度可以彌補現行婚姻制度的不足.
但是伴侶制度本身矛盾太多,需要修改也是顯而易見的.
bellechen1221 wrote:
針對您說的"承認感情不因該、也無法由官法處理。"
若真是這樣,為何伴侶制度跟家屬制度都是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呢?
要分開也是要到事務所辦理.
既然不由官法處理,那何必又在法律增訂伴侶制度?
我可以理解兩個沒有結婚但相愛相互扶持的兩人
當其中一人有重大疾病,另一人卻無權幫忙做任何決定的痛苦.
所以伴侶制度可以彌補現行婚姻制度的不足.
但是伴侶制度本身矛盾太多,需要修改也是顯而易見的....(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