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建 wrote:
不合理!電影票是賣電...(恕刪)
進到別人營業的服務場所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
消保法在這個部份是無法對消費者有幫助
因為業者在這個部份規範的權利>>消費者
不要把焦點弄錯了
禁帶外食原本就是合理,消費者要抗議的應該是電影院內超高的飲食消費
由這一點出發去逼迫業者降價才是正解
解除攜帶外食對消費者並沒有真正的好處
因為你自己的方便會造成別人的不便
那一天就很可能你隔壁的人吃的是臭豆腐?
或者滷味&炸雞排塑膠袋發出來的噪音
整間電影院都是這個聲音,我想電影也別看了
keeperv wrote:
進到別人營業的服務場...(恕刪)
小建 wr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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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消費者權益與電影院業者維護映演場所舒適的觀影環境』,請相關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倘有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之必要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及第12條第1項規定,載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
例如於售票口及網路張貼或牌示公布,禁止消費者攜帶足以影響鄰座之味道辛辣、濃郁食物(如臭豆腐、鹹酥雞等),以利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至於各種飲料及礦泉水則不得受限。但需要
另電影院業者應設置用餐區,方便消費者持有味道足以影響鄰座之食物於食用後入場觀影,或設置保管箱存放,並由專人負責保全,待消費者觀影結束後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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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說的例子屬於特例, 可以另行禁止的!
但不能因此把電影院禁帶『外食』的規定合理化。
keeperv wrote:完全不贊成。
…禁帶外食原本就是合理,消費者要抗議的應該是電影院內超高的飲食消費…
keeperv wrote:「限制外食種類」與「禁帶外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混在一起講,完全不通。
…因為你自己的方便會造成別人的不便
那一天就很可能你隔壁的人吃的是臭豆腐?…
keeperv wrote:這樣說也不通。搜索歸搜索,分類歸分類。假設規定「臭豆腐」不可攜帶入內,就算有人偷渡,在吃的時候還是可以制止(就像抽菸的處置一樣),不見得要以搜索為前提。
…因為業者無權搜索消費者私人物品,所以無法另行規定食物種類…
keeperv wrote:又是倒果為因。只要有「明文規定」,根本沒有「因人而異」的問題。事實上,目前戲院「禁帶外食,允許內食」就已經是「限制種類」了。
…且食物的味道因人而異,無法用"明文規定種類"來規範…
Dave5136 wrote:
恕刪
keeperv wrote:誰無限上綱了?我什麼時候反對「沒吃東西的人>吃東西的人」了?文章請看清楚。您又把「限制外食種類」與「禁帶外食」混在一起,所以又不通了。
…很多人把自由無限上綱,您的自由不等於別人的自由
進入電影院,沒吃東西的人>>吃東西的人...(恕刪)
keeperv wrote:我的出發點一直都是「整體消費者」,是你自己沒看懂。
…請將出發點放大到整間電影院觀賞電影的人...(恕刪)
keeperv wrote:這點如果可以當成理由,消費者保護法可以廢了。
…第一 因為他是業者,電影院他家開的...(恕刪)
keeperv wrote:那是戲院素質與觀眾素質的問題,跟十年前十年後無關。會亂丟垃圾的人,難道禁帶外食之後,他就不會亂丟戲院賣的爆米花杯與飲料杯?
…十年前看個電影走路會踢到別人吃完的垃圾
或著坐在泡過泡麵湯的坐墊,...(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