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ihi wrote:
我沒亂講
用別人的身分證號碼去做非法的事才有法律責任
用於保護自己有何法律責任?
請舉案例
死人訂火車票? 男子亂打身分證字號被判偽造文書
golihi wrote:
請仔細看我寫的
怕有白目的人
我還特別用紅字標出
想不到還是有人...
唉..
把紅字的部份標還給你
golihi wrote:
用別人的身分證號碼去做非法的事才有法律責任
用於保護自己有何法律責任?
請舉案例
新聞說的是"之嫌"而已
這是不負責任的用語
到底有還是沒有
就不敢說了
也舉不出案例
台灣新聞說的話也信
絕代蝴蝶 wrote:
雖然法官採信黃志平的說法,是因為怕個資外洩才隨機輸入號碼,但他已構成偽造文書,屏東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刑4月,緩刑2年。如果易科罰金折合9萬元,另必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算一算他兩趟屏東、新竹來回票,必須付出11萬元代價,得不償失。
把紅字的部份標還給你
絕代蝴蝶 wrote:
雖然法官採信黃志平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