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吹雪 wrote:剛剛才想到該不會受害者故意用錯法條去告發然後讓法官做出錯誤判決白癡媒體與政客跟著砲轟司法 看起來像是這樣。你不懂,我不懂就算了。立委會不懂?當然我們都知道立委程度很低,更不要說那種靠著鬧鬧學運、幫人抬轎子就能當上立委的貨色。但是程度再低,真的要告、真的想告總會找到懂法律的訟棍吧。連律師都不一定要用,找個有經驗的訟棍就可以。社會上有很多人沒有律師資格,不會用德文和拗口的癟腳中文把本來很簡單的東西說到比希特勒的秘密武器還神奇,但是法律的眉眉角角懂得比誰都多。不過我記得刑事訴訟法裡面有一條是檢察官可以選擇正確法條提起公訴。這也是檢方的責任。要不然餐廳給被害人吃腐敗的食物,被害人吃壞肚子拉大便的時候馬桶被犯罪集團放置的定時炸彈炸爛(致命武器4就是這樣演的),結果餐廳被告成殺人,這就糗大了。
GSX-R1 wrote:所以拿攝影機大大方方的拍也無罪了解~ 刑法上的妨害秘密罪,必須使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才能被定罪,例如使用攝影、照相器材,使用工具破壞遮蔽物,如鑽子鑿洞或移開遮蔽物等,單純進入女廁偷窺確實很難定罪,畢竟沒有物證如何確定他偷窺?
monkeywrench wrote:看起來像是這樣。你不...(恕刪) 說得沒錯被害人的老公就算是立委,將來要以什麼罪名來起訴是檢察官的責任檢察官用錯法條起訴是很常有的事,如果立委本身不是學法律,又不需要請律師,怎會了解法條是否引用不當印象中新聞有報導,連高等法院的法官在判決案件都會錯誤引用法條,被最高法院打槍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