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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之侵犯 VS 知識教育之分享

austin.kai wrote:
很有討論空間,但是我...(恕刪)


我笑了...還笑的很久...
因為我...看到你的簽名檔...
我的發言應該沒有不恰當吧...
wrongway0918 wrote:
我笑了...還笑的很久...
因為我...看到你的簽名檔...
我的發言應該沒有不恰當吧...


周董無法告你,我也不想告你
所以你免驚~

只是小心,笑太久會......


Google不是也有圖片搜尋嗎?

如果有些照片被收到google裡,難道也要去告google嗎?值得期待。
這位林先生似乎很積極的主張他的權利,雖然說這樣並沒有錯
不過就大家一般的認知應該也都覺得太不近人情了...唉
只能說以後要引用圖片還是要很小心阿!
版主可別氣餒~要繼續分享優質的旅遊心得文章給版友阿

p.s.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應該是"聲請再議"而不是"上訴"喔."上訴"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才提起的.
若,林桑為敗訴之一方,被告人有沒有權利要求賠償工作損失及精神(時間)損失呢?
jetcat wrote:
Google不是也有...(恕刪)


印象中在國外已經有判例了,
Google 在圖片搜尋中,對圖片做 Thumbnail 蒐集是合法的..

同樣的東西還滿多的,
像是 snap.com 的網頁縮圖也是一例

到目前為止,我還是覺得台灣對於電子著作的規範模糊不清,
網路世界的電子資訊,若不希望被人引用或是看到,
那麼,不要放上去才是最好的吧?
http://about.me/cornguo
那.........像這種討論型的網站.......『引言』的動作大家不就告來告去................

路邊拍了誰..拍了某隻狗...要先問當事人(狗?)可不可以貼?
(如果去旅行,一群人拍照,拍到後面的路人甲乙丙丁.....貼上網...被路人某乙看到,那?)

看來以後 少發言、少知識介紹,請大家要知道某樣東西,請他們都去拜訪GOOGLE 大神查看看 這樣應該不會有事吧?

還有~針對這個問題...我有個疑問,如果阿,我自己畫個 多拉A夢或者是某個人物,放上網的話(或者當頭貼),這是我畫的,可是是有版權的,那到底犯不犯法?)有知道法律的大大可以解答嗎?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針對 Cat 對事實面的描述,看來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其中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很大。
只不過一般人對於法律的不理解,第一次碰到這種"鳥"事總會感到困惑,
但千萬也別灰心認為著作權法是否只是為特定人士所設定的惡法。

但我擔心的是這些被主張侵權的網友,一旦獲得不起訴就不了了之,
反而會好訟之人無法得到反省機會,繼續尋找下一個目標...

如果我是當事人,一定在不起訴後,反告對方誣告並請求損害賠償 (請假損失、車資...)
畢竟法律不會只保護特定人士,也千萬不要怕麻煩。
littlek wrote:
針對 Cat 對事實...(恕刪)



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係出於誤會或懷
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然告訴
人或自訴人缺乏誣告之故意,仍難令負刑法誣告之責(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
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95年上訴字4828號意旨)。

所以,以這個事件的情形來看,林先生所訴的事實並非虛構,所以是不能反告林先生誣告的喔.
又是大名鼎鼎的.........

如果那些鳥知道這些事情...大概會通通飛到他家去跟他要肖像權利金吧...

經濟不景氣...
看來我應該多拍一些照片PO到網路上...
然後再上網搜尋有沒有人引用我拍的照片...

看看這樣能不能多少賺一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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