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林先生似乎很積極的主張他的權利,雖然說這樣並沒有錯不過就大家一般的認知應該也都覺得太不近人情了...唉只能說以後要引用圖片還是要很小心阿!版主可別氣餒~要繼續分享優質的旅遊心得文章給版友阿p.s.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應該是"聲請再議"而不是"上訴"喔."上訴"是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才提起的.
jetcat wrote:Google不是也有...(恕刪) 印象中在國外已經有判例了,Google 在圖片搜尋中,對圖片做 Thumbnail 蒐集是合法的..同樣的東西還滿多的,像是 snap.com 的網頁縮圖也是一例到目前為止,我還是覺得台灣對於電子著作的規範模糊不清,網路世界的電子資訊,若不希望被人引用或是看到,那麼,不要放上去才是最好的吧?
那.........像這種討論型的網站.......『引言』的動作大家不就告來告去................路邊拍了誰..拍了某隻狗...要先問當事人(狗?)可不可以貼?(如果去旅行,一群人拍照,拍到後面的路人甲乙丙丁.....貼上網...被路人某乙看到,那?)看來以後 少發言、少知識介紹,請大家要知道某樣東西,請他們都去拜訪GOOGLE 大神查看看 這樣應該不會有事吧?還有~針對這個問題...我有個疑問,如果阿,我自己畫個 多拉A夢或者是某個人物,放上網的話(或者當頭貼),這是我畫的,可是是有版權的,那到底犯不犯法?)有知道法律的大大可以解答嗎?
針對 Cat 對事實面的描述,看來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其中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很大。只不過一般人對於法律的不理解,第一次碰到這種"鳥"事總會感到困惑,但千萬也別灰心認為著作權法是否只是為特定人士所設定的惡法。但我擔心的是這些被主張侵權的網友,一旦獲得不起訴就不了了之,反而會好訟之人無法得到反省機會,繼續尋找下一個目標...如果我是當事人,一定在不起訴後,反告對方誣告並請求損害賠償 (請假損失、車資...)畢竟法律不會只保護特定人士,也千萬不要怕麻煩。
littlek wrote:針對 Cat 對事實...(恕刪) 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若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然告訴人或自訴人缺乏誣告之故意,仍難令負刑法誣告之責(參照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8號、44年台上字第892號判例、95年上訴字4828號意旨)。所以,以這個事件的情形來看,林先生所訴的事實並非虛構,所以是不能反告林先生誣告的喔.
又是大名鼎鼎的.........如果那些鳥知道這些事情...大概會通通飛到他家去跟他要肖像權利金吧...經濟不景氣...看來我應該多拍一些照片PO到網路上...然後再上網搜尋有沒有人引用我拍的照片...看看這樣能不能多少賺一點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