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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oldkos這個傢伙~我該不該向警方提起告訴呢?!

austin.kai wrote:
樹多必有枯枝,人多必有白癡
樹不要皮必死無疑,人不要臉天下無敵
......(恕刪)



說的太好了~
樓主就看開點,網路上千百種人,就當作沒看到就好了,何必計較,惹的自己心煩
警方有那麼閒要受理這種鳥事嗎?
別鬧了
警方人力都不夠用了
你沒看那麼多替代役男在協助警方嗎?
你去報案恐怕還會被轟出來

dumby wrote:
如果發文者在國外,台灣的警察有辦法去抓嗎?


那就要看該國警方/ISP願不願意配合了,基本上是可以只是較難而已~

何封 wrote:
這位仁(?)兄(?)已經在01鬧了一段時日了,不久前剛被停權(ID:世間閻羅~天條諸殺),
真的假的是有在回收區看到這位~, 不曉得什麼樣的教育會教出如此唯我獨尊的...(單位不知該填什麼好)
01感情版沙豬太多, 身為男人也不屑再去, 男人啊, 嫌女人的改變, 何不看看自己長進甚微, 女權不壓過男權, 男權放低近女權, 兩性平權之日可臨
勸樓主看開點,其實網路上有很多智商跟人格都很差的傢伙專門以挑釁
別人為樂趣,如果你生這種人的氣,剛好中他的計!

我也覺得這個傢伙實在是很無聊,因該是自己自卑感作祟跟本生的背景家教
不好才會這樣,匿名換ID地,自以為是....樓主別放在心上,別跟豬計較嘍!
超人機メタルダー wrote:
真的假的是有在回收區...(恕刪)

正所謂有連結有真相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08148&p=4#2636064
~海馬跳河 河馬跳海~
oldkos wrote:
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喵了一下
那麼好像要有人倒下
那罪名才會成立
是不是這樣?...(恕刪)


沒錯,您必須自殺身亡,該位仁兄才會成立該條罪名
oldkos wrote:
刑法第275條:教唆...(恕刪)

刑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gemmy wrote:
丁丁是什麼呀??...(恕刪


http://blog.xuite.net/sat00149/blog/10027714 這裡 哈哈 丁丁出現啦
我只能說 他生病了
大大不要管它了~~~
我家樓下的狗在吠
通常都是看看就算了...
有時候無聊看看狗在吠
無聊笑一笑當做娛樂也是不錯滴....
不用真的浪費時間去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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