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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店長讓工讀生瓜分報廢食物,已經算福利了。
自己人吃就算了,為了避免出問題,通常不會給員工以外的人。

弄到正大光明請朋友一起吃,會不會太得寸進尺.....- -
就算出於好心,不用詢問店長嗎?

就像我們店長讓員工喝免費咖啡,可是不讓我們也給朋友喝免費的。
提告,是要讓那同學知道,職場的規矩有其必要吧?
某貓的生命三元素:書、咖啡、碳水化合物。
yahoo新聞

這些"清寒"的小孩,頭髮染的不錯阿...蠻飛遜的!

看起來不會很清寒阿...

不會連麵包都吃不起吧?

我覺得記者寫的太煽情了...

冠上清寒兩個字...

大家就會一面倒罵店長...

22k大學生也算是清寒一族吧!

calvinko wrote:
這是管理的問題

今天你默許

改天就快過期的 商品

再改天就 一般商品

破窗理論

或許是不盡人情 但也沒辦法

...(恕刪)

未來的事你只是假設.畢竟現在拿的是過期品跟正貨還是有差別的.
我只是好奇:店長堅持的.是3萬元就可以解決的.表示他在乎的不是
別人吃下肚的風險.也不是甚麼今天明天未來的管理哲學.
說穿了就是錢嘛!!有必要為難小孩子嗎?
不過我也好奇是哪間便利商店!!打死不去......
以下節錄報導的片段, 魔鬼就在細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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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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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長是真想要導正少年的行為而提告,還是只是想要藉由別人的微罪而超額獲利?

少年的行為如果真的是因為屢勸不聽(亦即曾經勸導或制止過),那麼在無法管教的情況底下,只好被迫報警並控告業務侵占(公訴罪)。如此情況,我覺得店長的做法無可厚非。當然此時法律上能求償的金額就是被侵占的金額或價值

但是,少年業務侵占而受懲罰是一回事,店長因為被侵占求償而額外獲利,就是另一回事。如果真的上了法庭。原則上法官應該也不會同意額外的補償才對。另外,由於被侵占之物為過期食品,理應銷毀,其價值理論上為負值(因為銷毀也要成本),遠非當初未過期時之進貨成本,即使法官真要判被侵占而需賠償之數額,恐怕也是只有幾塊錢。

該店長應該深知其中道理,所以才會希望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再利用家長不明就裡,不清楚法律,又害怕小孩有前科紀錄等種種恐懼及保護的心理,這樣才能獲得超額補償(或是他口中的罰款),並屢屢得手。只要有哪個工讀生帶走幾個應該銷毀價值幾乎為0的過期食品,就可獲得數萬元的賠償金;本來要虧損的沒賣掉之物品,現在不只有人不顧生命危險幫你處理掉,還可倒賺鉅額賠償金,真是一本萬利。偏偏這次不知是幸還是不幸,可能家長付不出這麼多不符比例的錢來,所以事情就鬧大上報了。

少年犯錯的確是該教育及懲罰,但是店長趁火打劫藉機勒索的行為實與犯罪不過一步之遙,好不到哪裡去。
raphael107 wrote:
以下節錄報導的片段,...(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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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為雙方調解時,超商店長曾不經意地說:「過去遇到這種案例,我都是直接和家長談和解,從沒上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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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的好啊

很多人不明就裡又不懂法律

以為以罰金數十倍來脅迫就嚇得半死

navyjeremy wrote:
這些"清寒"的小孩,頭髮染的不錯阿...蠻飛遜的!


有錢去理髮店染髮,沒錢自己買東西吃
好個清寒家庭啊
每個月花多少錢在染髮啊?
該不會包包裡還有清寒家庭價格版的智慧手機?


再說,超商裡的貨物不論過期與否,都是由該店支出
就算要報廢,也是要由店長確認同意
你區區一個工讀生,真的把超商當自己家?
錯了還硬要人家原諒,算什麼?
有膽吃沒膽承擔
家長也一樣爛,怪不得教出這種會拿超商的東西請同學的小屁孩

台灣人貪小便宜慣了,裝個可憐就能得到不少人同情
什麼不過小錢就要賠三萬,你怎麼知道這些傢伙不是因為犯後還態度惡劣?上了新聞就裝乖裝可憐?



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那妳兒子怎麼不天天把這些清寒同學帶回家吃妳免費的餐?吃別人的就可以?
正解!過期食品價值是?
就像有時候同事會抽我的面紙去用一樣,我被抽的面紙價值恐怕還高過過期食品呢。
raphael107 wrote:
被侵占之物為過期食品,理應銷毀,其價值理論上為負值(因為銷毀也要成本)...(恕刪)
免責聲明: 以上言論為玩笑話,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亦不代表本人真實意圖,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還是不知道是哪家中壢店,
我看到的文章如下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嚇得少年不敢工作、不敢上學,擔心背上前科,整日鬱鬱寡歡。

 少年的父母表示,超商店長與他們談和解,和解金從三萬變成兩萬,「吃一百元的東西,也很有誠意道歉,卻要賠兩萬元,我們實在無法接受!」警方受理報案,由於業務侵占罪屬公訴無法撤告,若家屬與超商和解,僅能作為少年法庭日後裁處衡量。

 林姓少年的母親說,兒子就讀夜校,希望為擺路邊攤小吃的父母分擔家計,九月主動到中壢市某全家超商打工大夜班,十月領到生平第一份薪水一萬餘元,很有成就感。她十月底突然接到超商電話,指孩子請同學在凌晨偷吃倉庫的過期食品。

 少年母親說:「店長直接要和我們談和解賠償,我嚇得都慌了!」他與先生帶小孩道歉,看了監視器畫面,小孩果真邀三、五個好友吃過期食品,小孩自己吃一口麵包,還遞給同學分享。她希望超商給小孩改過機會,不要讓少年留下汙點。

 店長自行調查,發現林姓少年支援其他分店大夜班時,也請同學吃下架的過期食品,總共四次,連他在內共七名少年偷吃,總金額不到一千元。店長先提告,又要求三萬元賠償,後協調至兩萬元,但雙方對金額有歧異,儘管由桃園縣議員梁為超出面協調,仍沒共識。

 少年父母上周三帶兒子與其他同學到警局,再次向店長鞠躬九十度道歉,少年在警局「罰站」半小時,聽父母與店長激烈爭辯,事後嘆氣說:「自己不懂事,給爸媽帶來困擾,真的很不應該。」少年事後被辭去工作,因學校老師也知情他闖禍,一度不敢上學。

 少年說,他同學都是單親或清寒家庭,他出於好意,心想過期食品也只能當飼料或丟棄,不如趁同學來探班,當宵夜請客。他們真的只是「充飢」,吃了豆漿、麵包,沒再多吃其他東西,他被提告的十月廿一日那次,甚至只吃了一○五元,卻被要求賠兩萬。

 他看了父母為他低聲下氣,之後又為和解金吵得面紅耳赤,心裡更愧疚。少年母親則說,她在中壢郵局附近賣炒飯小吃,即日起讓清寒學生花十元享用「愛心晚餐」,寧願虧錢幫弱勢,也不要把錢賠給獅子大開口的超商。


我感覺這店長的火氣太大嘞,事情可以協調,但是姿態這麼高,知道的朋友說的店址.我要去看看

misol wrote:
今天的新聞「店員請清...(恕刪)



真相好像還不夠明朗~!?

不過光看這些文字報導~






小弟站在店長這一邊~!!!
"Happiness only real when shared."
我覺得應該要看超商的報廢標準流程
如果是填完報廢單就直接丟棄
那工讀生填完報廢單後要非不可視為已經拋棄過期食品的所有權
既然是無主物 就不會有侵占的問題
否則翻垃圾桶撿食的流浪漢全都也是侵占

如果報廢後還要繳回公司報銷之類的
那物權尚未拋棄
可能就會有業務侵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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