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哩巴哩 wrote:
我的表弟今年20歲 台中人 目前狀況是半工半讀 白天再某加工區的小間代工廠工作(派遣員工) 晚上念夜校
派遣契約是3個月一簽還是每個月一簽 我也不清楚
這份工作他做超過半年了 今天他和我說公司跟他說...由於公司沒訂單的關西 要減少支出 於是叫他這星期內寫好辭職單辦理辭職(被要求辭職的不止他一個)...他問我該怎麼辦?只能另找工作嗎?
我是建議他 不要去簽離職單 要麻就叫公司給他簽非自願離職單 至少可以拿去申請失業補助
公司不願意的話 就一直厚著臉皮每天打卡上班或找勞工局關切(會吵的小孩有糖吃)
這種情況只能摸摸鼻子離職了嗎?
勞工局的投訴管道有哪些電話呢?
題解:
甲受雇於乙派遣公司,經乙派遣公司派遣至丙加工廠擔任作業員,丙加工廠主張業務緊縮,通知甲希望甲自行離職,甲希望能夠繼續保有工作,請問甲如何處置?
分析:
1.甲與乙派遣公司=雇傭關係,乙派遣公司與丙加工廠=(人力派遣)契約關係,甲與丙加工廠=派遣與要派關係。
2.丙加工廠並無權力要求甲自行離職,因為甲與丙加工廠之間並無雇傭關係,丙加工廠要求甲自行離職乃屬莫名其妙的作為,正解應請丙加工廠直接向乙派遣公司提出解除人力派遣契約或減少人力供應。
3.甲係受僱於乙派遣公司,如丙加工廠與乙派遣公司達成共識,經乙派遣公司於通知請甲撤離丙加工廠,甲並無權利拒絕,因此基本上甲是很難再繼續留在丙加工廠了。
4.但甲並未解除與乙派遣公司的雇用關係,如果乙派遣公司要求甲於撤離丙加工廠時同時解除雇用關係,則乙派遣公司應支付甲資遣費,公式為:薪資/2/365X工作天數。
5.如甲希望繼續保有工作,則應向乙派遣公司主張要求公司提供其他要派公司的工作機會。但如果乙派遣公司如果提供工作條件與原本差異過大的工作機會,或是遲遲不提供新的工作機會,則甲可以向乙派遣公司主張工作條件(勞動契約)重大變更或是無法提供工作為由請求解除勞動契約及支付資遣費。
6.如果甲與乙派遣公司達成非自願離職的共識,如果甲符合就業保險領取「失業給付」的基本條件,三年內滿一年就業保險年資(可以多筆工作年資合併計算),非自願離職(其他條件先不談)。則可以持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失業給付」,如果年資不足就抱歉了。
7.如果乙派遣公司強硬要求甲離職,同時拒發資遣費,請甲向當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依甲的意願可以提出違法解雇(繼續保有工作)或是確認解除勞動契約(離職及領資遣費)。
感想:
1.沒有失業補助金這個東西,正解是「失業給付」,經費來源是就業保險法,為雇主及受僱於雇主的勞工以薪資級距1%費率提撥,基本上雇主付的比較多。
2.失業給付是就業保險的給付,目的在於維護非自願離職的勞工失業期間的經濟安全,依照社會保險基本原則:風險分攤、經費共攤、給付權利。只要符合給付條件,並且願意照著規則走,基本上該是你的權利就是你的權利,不需要給予道德烙印。
***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野野村輝 wrote:
失業補助要超過「5」年才能辦
我記得是一年就行了啦!不過我是快四年前領的,那時記得是講失業保險只要三年內有滿一年即可(並且不必然需要在同一公司),現在不曉得有沒有改。所以才請樓主直接去問勞工局或就業服務站最快,不要因為我們的記憶萬一有錯而造成他應得的權益受損才是重要的。
另外,再次跟樓主提一下,既然是為了要補貼家用,資遣費跟預告工資是可以要的(新制應該做半年可以拿到1/4個月的資遣費及幾天的預告工資吧),也是資方該付的,並且薪資是以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為準而非底薪,請一併向勞工局去問清楚,就算有不自願的簽啥鬼自願離職也沒關係,因為只要抵觸勞基法那些簽的幾乎都沒效,只要去申訴,勞工局就會將廠商叫來跟你協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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