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的自由,被美國憲法保障的一蹋糊塗,甚麼話都能說,甚麼鬼都能放到公眾平台上去展示。
要燒國旗可以,各種血腥暴力色情的產品層出不窮。更別說一天到晚拿槍無差別殺人,卻連槍枝管制都牛步化的難以進展,而且此牛乃蝸牛是也。
這些,都是美國社會時有爭議,常有辯論的議題。
但是,搞清楚,即便那樣的社會,自由都有極限。
以樓主舉出真對美國總統網路恐嚇言論以及對兒童的色情與性侵意圖來說,你任何人敢PO,美國的治安單位就敢抓你,法院也會給予公權力支持。
美國總統的安全,在美國人的角度,是頭等大事。
他老兄無論國內外,出個門,管你是甚麼人、甚麼理由,抱歉,閣下行動的自由就被剝奪。
柯公林頓曾經為了讓洛城名髮型設計師一剪尊頭,叫機場整個停擺了幾個小時等他好好SADO。美國人知道了,那也就是知到了而已。人家還是國際機場,全世界多少人會靠夭,美國管你去死。
更別說沿街封路讓總統長達一公里多的車隊暢行,絕對沒有人會批什勞子特權。因為那不叫特權,那是國家安全。
你要是用任何方式發表了對美國總統安全不利的言論,只要有人舉報或被監測到,秘勤局是有法律依據逮捕你的。這樣的人,就觸犯了美國的國安相關法律。關出來,秘勤局依法喔,三不五時就會上門跟你請安問好,想當然爾,你的通訊都被監控。美國人也沒幾個會靠夭說這沒人權。
這當然,也是幾位美國總統流血換來的教訓。
那你更別提911後,美國全球且全面地針對任何他們認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可能性進行監控。
那麼自由的國家,在真正的公眾利益上,是不由分說地管到死。
台灣呢?
今天如果甚麼都可以假公民運動之名去招喚,然後就突破法律的規範去衝擊社會秩序,那麼大家想想,這樣招喚出來的是公民還是罪犯?而我們希望的社會,真的是一個只談民主自由而法制則隨喜的社會嗎?
愛,要有自私的成分;所謂無私的愛,其實是絕對自私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