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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帶回的正版DVD,不可以販售.

所以, 以上各問題的解答是:
如果今天有人賣一份舊報紙, 附贈一張原版 DVD 光碟

1. 如果原創者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這樣不違法
2. 如果原創者只授權出版商出版, 這樣就會違法

那二手書是不是也不能賣啊...
因為買書只買到1.書的紙張「物權」 以及 2.書的內容「使用權」?

1. 如果原創者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這樣就可以賣
2. 如果原創者只授權出版商出版, 這樣就會不能賣

原PO說的是明明是正版或是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
有網拍賣家會故意賣國外的DVD

1. 如果原創者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這樣就可以賣
2. 如果原創者只授權出版商出版, 這樣就不能賣


關於第三個案例, 可能還是有網友誤會: 以為「只要從台灣代理商買來的正版, 就可以合法販賣」. 這是大錯特錯!! 不論您從哪裡取得? 能不能賣? 都還是取決於這兩種狀況:

1. 如果原創者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這樣就可以賣
2. 如果原創者只授權出版商出版, 這樣就不能賣

反正, 只要您遇到買賣著作權物的場合, 先問上面兩句話, 就可以知道到底能不能賣了.....

那, 我怎麼知道原創是用何種型式給出版商的?.......

很簡單啊, 打電話去問原創者不就得了? 問一下, 保終身.....
法律的設計, 本來就是希望有意買賣者, 先去跟原創者進行接觸, 這樣原創者的利益才不會被中間商給把持住....
sarlogis wrote:
一百萬套被轉讓了五次...一共讓六百萬人次使用到...
但最終也仍然是100萬個持有.....
長期的觀念影響之下,總是有持有才是真正擁有的擁有,
...(恕刪)
Hmm.....您是好人, 所以才會這麼想, 但世界上壞人很多.....
關於這點, 小弟必須說明一下.....這裡正好突顯出, 著作財產與一般財產的不同處:

買了一輛車,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輛車, 別人多了一輛車!
買了一棟房,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棟房, 別人多了一棟房!
買了一隻筆,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隻筆, 別人多了一隻筆!
買了一件衣,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件衣, 別人多了一件衣!
買了一隻貓,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隻貓, 別人多了一隻貓!

以上, 都是「一般財產」的移轉, 這個觀念深根蒂固在大家心中, 很自然地會套用在「著作財產」上面:

買了一本書,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本書, 別人多了一本書?
買了一支片,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支片, 別人多了一支片?
買了一張碟, 賣給其他人, 您少了一張碟, 別人多了一張碟?

真的是這樣嗎?......

不幸的是, 「著作財產」跟一般財產, 最大的不同就是: 「著作財產」很容易被一般人複製或拷貝! 所以, 當您在轉移「著作財產」時, 外人難以得知, 您是否使用任何複製的手段, 留下一份「著作財產的內容」在手上:

買了一本書, 賣給其他人,雖然少了一本書, 但您還是有書看, 而且別人多了一本書
買了一支片, 賣給其他人, 雖然少了一支片, 但您還是有片看, 而且別人多了一支片
買了一張CD, 賣給其他人, 雖然少了一張CD, 但您還是有歌聽, 而且別人多了一張CD

因此, 100 萬輛車被賣了 500 萬次, 我可以保證: 世界上還是只有 100 萬輛車 (如果車沒被分解的話);
但是, 100 萬張 CD 被賣了 500 萬次, 您能保證: 世界上只有 100 萬人擁有 CD 裡面的內容嗎? (即使原版 CD 仍是 100 萬片, 但內容已經被複製了)
"「未經許可散佈原創內容」, 即使沒有買賣行為, 一樣要受罰"

那就算是將原版dvd借給別人就算違法了....已散佈內容

買回去和家人一起分享觀看就算違法了....已散佈內容

原版dvd只能自己偷偷看???
helioss.tw wrote:
那就算是將原版dvd借給別人就算違法了....已散佈內容
是的!! 借給別人確實違法!!. 這點可能大多數民眾都還沒有意識到, 就好像您把一套軟體借給別人使用一樣, 用了就會違法. 請記得, 您買了「使用權」, 但您的朋友可沒出錢買「使用權」啊, 「觀賞 DVD 的內容」=「行使使用權利」, 必須擁有使用權的人才可以行使這個權利.

物權可以「借/租」給別人, 是因為物權已經屬於您了; 但當您買賣著作權物時, 您不見得能把所有的「著作財產權」全部買下來, 可能只是買到其中某些權利(例如: 使用權等)而已, 此時, 若未得原創者授權同意, 您無權行使「出借/租」的行為.

原創授權租/借的片子, 其費用都不便宜. 若您買一張家庭用的片子 1 千元, 租借片一張可能高達 10~100 萬元. 若想買下該片完整的「著作財產權」, 其費用更是驚人, 一部片子可以高達數億到數十億元. 由這個比例, 您便可得知, 僅花區區 1 千元, 是不可能買得到完整的「著作財產權」, 只能買到其中少許的權利而已.
helioss.tw wrote:
買回去和家人一起分享觀看就算違法了....已散佈內容
家人看通常不違法. 因為業者早就考慮到這種狀況, 在授權契約上, 已經明確約定「可供家人共賞」, 所以不違法. 若不信, 請翻翻 DVD 包裝背面的版權說明, 或是影片一開頭播放的版權說明, 裡面一定會明確標示出「家庭用」....(不過, 並不一定每張影片都會授權「家庭用」, 說不定 XXX 級的片子就會只授權「個人用」....)

若有特別註明「個人」使用, 就真的只能您自己用了, 例如: 電腦軟體通常都只能個人用.

這裡順便提醒一下, 著作權的授權方式, 五花八門, 會出現如上的誤解, 代表各位在拿到著作權物的時候, 都沒有去翻閱裡面所附的「授權契約」(不一定很長, 可能只是很簡短的一句話, 印在包裝上, 或在內容播放前顯示), 只憑自己過去行使物權的生活經驗來加以判斷. 前面提醒過, 由於著作權與物權的觀念大不相同, 若各位仍用物權的生活經驗來判斷的話, 往往會發生侵害著作權而不自知.

此外, 一個管理制度完善, 自律嚴格的業者, 必定會將各種權利都標示清楚, 如果各位仔細去看的話, 以上的種種疑問都不會發生. 小弟在這裡只能就大家所提的「個案」 來做解釋, 大家不能將這些個案解釋, 擴張成所有的「通則」去 (例如: 以為每一片 DVD 都是這樣) , 每一件個案, 都要回溯到其原始的授權方式 (不是指代理商賣給你的方式喔, 要更上一階到原創者), 才能判定何種使用會侵權?....
那我這邊有個疑問
坊間大大小小的租書店 好像也是書買來就租出去了
好像也沒看他們有什麼麻煩啊
還是說他們已經跟出版社談好了版權部份的問題呢 ?
stardog wrote:
坊間大大小小的租書店 好像也是書買來就租出去了
好像也沒看他們有什麼麻煩啊
還是說他們已經跟出版社談好了版權部份的問題呢 ?...(恕刪)

租書店, 租錄影帶店, 都是一樣的道理:

1. 如果原作者已經賣斷給出版社, 則出租店可以隨意出租, 不違法
2. 如果原作者僅授權出版社販售, 則出租店必須重新跟原作者談授權

您會覺得租書店沒事, 主要是因為:

1. 許多原作者或出版社早已倒閉不見人影, 根本沒人來抓
2. 作者或出版社負擔不起到處抓侵權的時間與精力, 放任不抓
3. 租書店在市場上造成的侵權損失太少, 不值得投入人力去抓
4. 許多不懂著作權的作者, 當初就賣斷給出版社, 沒權利來抓
5. 連鎖租書店是由總店統籌去談授權, 加盟店不需要管這些事情
6. 文學界的經紀人制度不如娛樂界嚴密, 對於法律的認識較不足

除了租書店之外, 廣播電台播放的歌曲, 也是要先取得「公播權」, 才可以在電台播的. 不過, 由於數量眾多, 不可能一首一首個別談授權, 通常是透過仲介團體, 採一次授權方式, 若沒記錯, 好像是「花三百萬可以買一萬多首」, 每首可以無限次播放, 但有些特殊歌曲則另外計費. 平均一首歌要價 300 元, 各位可以算算, 跟您平時買 CD 價格差很多的....

卡拉OK裡面的歌也一樣, 需要取得授權, 通常授權費用已經包含在您買卡拉OK機器的費用裡了(家庭用). 但像: 錢櫃, 好樂迪那種營業用的, 授權費用又不一樣, 要另外去談...
我又有了另外一個疑問,照著作權的推論,不僅僅是國外帶回的DVD不可以賣,連國內買的DVD也不能賣囉!為什麼那些廠商只抓國外帶回的DVD販售行為呢????
car_life wrote:
又有了另外一個疑問,照著作權的推論,不僅僅是國外帶回的DVD不可以賣,連國內買的DVD也不能賣囉!為什麼那些廠商只抓國外帶回的DVD販售行為呢????...(恕刪)

嗯! 您問得好, 小弟一直在等, 看看是否有人想到這個問題....

國外的部份, 我想大家都沒有疑義了; 但國內呢? 您的思考並沒有錯, 照理說, 國內也應該不能賣才對. 那為何代理商不抓國內? 我們要知道, 抓這些行為, 也是需要付出時間與精神的, 加上後續打官司的時間與費用, 對代理商來說, 這是一種很昂貴的成本.

代理商其實並不如各位所想像的那麼勤快, 只要把國外私自帶進來的抓光, 剩下在市場上流通的, 通通是從代理商售出, 他勢必可以賺到錢. 對代理商本身的利益而言, 他抓私帶的, 純粹是因為私帶會損害到他的利益; 至於由他售出的, 他已經獲利了, 又何須多付出時間與金錢, 去自找麻煩呢?

請注意, 以上純然是從代理商的心態來看, 才會造成這種國外抓, 國內不抓的現象, 這是代理商的放任與怠惰, 並非法律允許這樣做.

但是, 這對原著作權人則是完全不公平的. 因此, 如果原著作權人想親自來抓, 這些國內買國內賣的人, 依然會被抓.

問題是, 國外的著作權人, 哪有時間來這裡一個一個抓啊? 而且, 他們早就授權代理商幫他們行使這些權利, 原則上相信代理商會幫他們維護權益, 但實際上卻也無法親自稽核. 只是, 萬一哪天原著作權人卯起來, 自己跑來抓, 這些轉賣者一樣通通不合法.......不過, 此時若代理商好心的話, 也可以跳出來維護說:「這些人是我授權的下線通路」, 如果當初的授權範圍, 允許代理商經由通路販售的話, 這樣著作權人就一點辦法也沒有.....

所以, 誰說代理商一定是吃人不吐骨頭的? 他們純粹只是在商言商而已, 在法律上他們具有代理著作權人的角色, 但實際上卻又不一定會百分之百維護著作權人的權益; 這裡就突顯出, 著作權人的權益, 經常是被代理商給把持住的. 這也就是, 為何法律的設計上, 希望想從事轉賣行為的人, 都要先跟著作權人接觸, 跳過中間的代理商.
現在發問不知道還有沒有人看嗎><?
小弟最近對這個很頭痛、也很想瞭解...

看了之後真是感謝raytracy詳細說明,但是...我還有一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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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著作權最先看:
1. 如果原創者是賣斷/轉讓給出版商, 這樣就可以賣
2. 如果原創者只授權出版商出版, 這樣就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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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
1.從國外買的DVD,經過剪輯、翻譯(即改作權),但是不做買賣,而是以贈品方式送出呢?
除了犯了改作權(即著作人格權),以上那些有觸犯到嗎?

2.網路拍賣的買賣行為,大部分不就構成違法著作權相關條例了嗎?(例如:販賣CD/DVD...等等)
為什麼都沒有人抓?如果抓了,那該網站需承擔連帶法律責任嗎?

3.接續第2,如果都沒人抓~是不是因為現在很多人都走網路法律漏洞,導致都抓不到?
換言之,那些盜版工廠,開始網路行銷發售,帳號申請好幾個而(只要不出面),不就天下大賺了= =....

謝謝囉><...
如果這樣的話我覺得有個漏洞在

那就是我網拍的時候宣稱我要長期借用給願意花錢借用的人

時間由借用者決定, 那就不算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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