矮子喬登 wrote:像01這樣的商業網站,需不需要比照辦理,也為站務寫的推薦文揭露與廣告商的關係,同時負起廣告不實的連帶賠償責任?...(恕刪) 發表不實廣告已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