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搞玩 wrote:如果你發瘋 有人罵你瘋子那可能算陳述事實 也許不構成誹謗但公然侮辱一定有!開樓的你不會分侮辱跟誹謗吧? 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科。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是你弄錯了喔陳述事實才是誹謗侮辱是謾罵http://www.law110.com.tw/topic/04/001.htm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045
tcn1john wrote:哎呀是我會錯意了,拍...(恕刪) 你把誹謗跟侮辱定義搞懂再來報名挑戰吧!你的論調都繞在誹謗....能證明事實就不叫誹謗謾罵就不能推翻了....我們說的是髒話辱罵謾罵攻擊人,你一直要定義誹謗...你一直說證明為事實就ok,那不就是誹謗?
tcn1john wrote:各位好小弟第一次在這...(恕刪) 官司是打了...但是告人的那方贏了嗎?以台灣的法律...在網路上的公然侮辱罪官司...原告大多都告不成的!在說...如果除罪化...那大家在路上隨便對著人罵三字經都沒差了!最後...不想被告...請愛用私訊!(兩個人間的對話就不算"公然"囉!)
我愛搞玩 wrote:能證明事實就不叫誹謗 能證明事實且涉私德(這裡都是針對個人吧)才叫誹謗謾罵屬公然侮辱OK所以我才說謾罵應該要除罪阿~因為他講的又不是事實(假如是事實則構成誹謗)是事實的話自然有另外法條處理回應另一位大大假如取消,網路上會充斥著三字經但是現況是,網路上充斥著 用精美包裝的三字經!(當然三字經也有)我們不從道德面下手,反而制定法律禁止三字經對於網路論壇的乾淨,可說是幫助很小的
richard7083 wrote:官司是打了...但是...(恕刪) No No不是告不成 通常都是和解,如果不和解一定成案,被告一定有前科!只要起訴就有紀錄!除非不起訴,緩起訴,或者無罪!緩刑,易科罰金還是有紀錄!
richard7083 wrote:是齁...我隨便罵妳...但不是事實可以除罪囉? 在現在法律之下你沒有誹謗罪但是構成公然侮辱安啦我人很好可能會不高興但是不會告妮德我的提議是你隨便罵我,不應該違反刑法因為不是事實我人格要是真的受損,就提民法向你求償沒有前科 這樣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