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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貨違反商標法嗎??

okawa1982 wrote:
請問怎樣申請

我是打電話給檢察官
然後他叫我用狀紙(其實什麼紙都可以吧...)
把原先就被告的案子編號寫下來(可是我是把偵察庭和到案說明影印一起寄去而已)
再來他們會處理的
還是要再講一次,我不是學這個的,只是跑過幾次法院= =

imcrazy wrote:
你就別扯這個了,不同的問題......你說的這個是觸犯到台灣別的法條....水貨商穩死的!! 只是沒人出手而已

台灣前幾年被美國逼著修正著作權法...立委一致拍手通過.....其中一條就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是有人問我~以個人意見對水貨商來回答CCC
那麼多販賣偶像週邊的店都有水貨CD…去檢舉吧~我也想看看這條法案的表現。

但是有關水貨還有這條

權利耗盡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爲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稱之為「商標權的權利耗盡」,又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意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故權利已經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我國的著作權法即是採國內耗盡原則)。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我國的商標法乃是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不論是各種二手商品的買賣,或是「真品平行輸入」(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非 代理商之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原廠之商品販賣而言,即坊間常稱之「水貨」),由於商標權已於第一次銷售時權利耗盡,所以均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
資料來源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

maxboss wrote:
我記得國內如果有代理商,販售水貨代理商有權要求下架
但~~~二手商品就沒這問題
水貨新品當成二手商品賣.....

沒錯~~販售水貨的話,代理商有權要求下架
不過通常是你的價格嚴重的破壞行情才會這樣做
xxangel wrote:
我是打電話給檢察官然...(恕刪)




他有經過"原廠"同意販售嗎...?




水貨CD方面...就像這次例子一樣

國內的進口或代理商有"權利"要求停止販售及求償

要或不要搞大而已

那國內沒有進口或代理商的商品呢?那就可以亂搞囉?

假如國外原廠真要出手...會死的很慘...

相信網上都有例可詢
野人花園2716 wrote:
唉他有經過"原廠"同...(恕刪)


那水貨賓士車還是bmw還是保時捷都有水貨台灣也很多貿易商俗稱水貨

其實是看廠商...怎樣處理....有的廠商寬宏大量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而這廠商就............



商標法與平行輸入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平行輸入國外著名商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合法,在裁判實務上,亦多引用最高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四四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
占國內市場,攏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
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野人花園2716 wrote:
你不是代理商或進口商...(恕刪)



商標法與平行輸入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者,商標專用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對於平行輸入國外著名商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之行為,原則上應認為合法,在裁判實務上,亦多引用最高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
四四號判決,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品質與我國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相若,且無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欺矇之虞者,並可防止我國商標使用權人獨
占國內市場,攏斷商品價格牟取暴利,因而促進價格之競爭,使消費者購買同一產品有選擇之餘地,享有自由競爭之利益,於商標法之目的並不違背,在此範圍內應
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

okawa1982 wrote:
商標法與平行輸入依商...(恕刪)


基本上有沒有問題你自己最清楚

叫01網友幫你找脫身方法?

別浪費網路資源了謝謝

野人花園2716 wrote:


他有經過"原廠"同意販售嗎...?




水貨CD方面...就像這次例子一樣

國內的進口或代理商有"權利"要求停止販售及求償

要或不要搞大而已

那國內沒有進口或代理商的商品呢?那就可以亂搞囉?

假如國外原廠真要出手...會死的很慘...

相信網上都有例可詢


基本上當事人不是我~而且法官不是你
有好的建議可以講給樓主聽~

這個案子怎麼看都不像商標侵權,而是別的案件吧......
xxangel wrote:
基本上當事人不是我~...(恕刪)


去台北商標局做筆錄他說我違反商標法....意思就是說我賣他註冊的東西
如果是按照法規我應該沒事只是浪費時間...除非遇到特殊法官...

我有去商標局找法規請參閱

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guid=06a1e8e8-87e0-4e45-85ff-953fb06927d3&lang=zh-tw&path=1328
商標法第四條第二項
真品平行輸入:
  真品平行輸入,係指進口商品在原產地,乃由商品之商標權人本人或授權或同意之下合法製造並貼上商標,但未經授權得在他國市場銷售,亦未再得到我國商標權人之授權同意,而進口到我國國內銷售之商品,一般又稱為「灰色商品」。
  真品平行輸入,即相當坊間常聽到的「水貨」,其價錢往往較代理商來得便宜一、二成,與一般代理商所銷售的產品的區別通常水貨沒有保固期間或是免費的維修方面售後服務。在一般交易型態中,擁有代理權之代理商會宣稱自己在當地是「獨家代理」,其他人不得在該地販售經由其他管道進口之商品,也就是不可以販售「水貨」,這樣的說法是否能成立,首先需先從「水貨」的適法性開始探討。所謂的「水貨」指的是商品經由非代理商向國外其他貨源購得與代理商販售相同廠牌之商品,該商品係由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或經其同意而產製之商品,即為真品並非仿冒品或贗品,且經由合法方式進口至台灣地區販售者。依最高法院的見解,以真品平行輸入台灣並加以販售並不構成侵害商標使用權,也就是並不會違反商標法,且有增加消費者選擇之優點(參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第2444號判決)。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 5380號判決,概括承認真品平行輸入,在未為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逕以原裝銷售時,因其商品來源正當,不致使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者之信譽發生損害,復因可防止市場之獨占、壟斷,促使同一商品價格之自由競爭,消費者亦可蒙受以合理價格選購之利益,在未違背商標法之立法目的範圍內,應認已得商標權人之同意為之,並可為單純商品之說明。

http://www.tipo.gov.tw/ch/FAQ_AnswerPage.aspx?faqid=1665&path=2409
16.9. 販賣自己所有之物(含進口水貨)時,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網址http://tmsearch.tipo.gov.tw/TIPO_DR/index.jsp)查詢該商品之商標圖樣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之問題。其次,就已取得商標權之情形,如所販賣之商品係出自註冊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之真品,縱其為俗稱之「進口水貨」,販賣人未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之物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反之,如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圖樣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之情形。又販賣之商品若係仿冒品,則將違反商標法第61條第2項之民事侵權規定及第82條之刑事侵權規定。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侵害商標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事證加以判定,非屬本局業務執掌範疇。

okawa1982 wrote:
去台北商標局做筆錄他說我違反商標法....意思就是說我賣他註冊的東西
如果是按照法規我應該沒事只是浪費時間...除非遇到特殊法官...


你可能也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

希望是對你有用的囉~
你應該還沒開偵察庭吧??
記得把這些都"印"給檢察官看,不要只用口述,因為檢察官、法官的起訴書也好、判決書也是,都需要有資料的"參考"才會寫的洋洋灑灑的
對你來說最好的結果是不起訴
如果不幸遇到恐龍檢察官(本人遇過一次,同一案件認識的同業有10個左右全都不起訴,就我一個被起訴...)
智慧財產法院的法官對這種案件是很專業的,恐龍化的機率比較低
誰對誰錯,他們會有公平的裁判的。


xxangel wrote:
是有人問我~以個人意見對水貨商來回答CCC
那麼多販賣偶像週邊的店都有水貨CD…去檢舉吧~我也想看看這條法案的表現。

但是有關水貨還有這條

權利耗盡
我國商標法第30條.....


我想你還是沒搞清楚....

我講的是著作權法....不是商標法喔!!!!

賣水貨一般而言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但是智財相關的東西拜美國逼迫之賜.....賣水貨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發文者講的是吃的東西....應該沒有水貨法律問題(就算有也是觸犯到其他法律問題吧...)......但很不巧的....你講的CD就是智財的特例...

台灣很多惡劣的影片代理公司.....直接進口香港或大陸真品的DVD影片舖貨給商家在市面上賣....而不選擇自己壓製台灣版的DVD....
一則可以省錢....另外就是還可以額外賺一筆消費者和解金......Ex.消費者買來影片看完後...覺得根本沒有珍藏的必要....然後上網拍拍賣.....這時就會有智財蟑螂盯上你......約你出來交易.....結果對方就會跟配合的警察一起出現........要求20萬元現金才肯和解.... 這種案例前幾年出現的非常多喔!!

imcrazy wrote:
我想你還是沒搞清楚....

我講的是著作權法....不是商標法喔!!!!

賣水貨一般而言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但是智財相關的東西拜美國逼迫之賜.....賣水貨是違反著作權法的


發文者講的是吃的東西....應該沒有水貨法律問題(就算有也是觸犯到其他法律問題吧...)......但很不巧的....你講的CD就是智財的特例...

台灣很多惡劣的影片代理公司.....直接進口香港或大陸真品的DVD影片舖貨給商家在市面上賣....而不選擇自己壓製台灣版的DVD....
一則可以省錢....另外就是還可以額外賺一筆消費者和解金......Ex.消費者買來影片看完後...覺得根本沒有珍藏的必要....然後上網拍拍賣.....這時就會有智財蟑螂盯上你......約你出來交易.....結果對方就會跟配合的警察一起出現........要求20萬元現金才肯和解.... 這種案例前幾年出現的非常多喔!!

我的確都是指商標的問題沒錯呀= ="


原來你指這個喔


這種的還是以和解金為目的吧…
真的開庭的結果??
而且是著作權利人要自己出來主張才對
如果可以證明非台壓版的DVD就是這間台灣影片代理公司出貨的這樣還成立嗎??

這些我並不了解~只是好奇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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