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awa1982 wrote:
請問怎樣申請
我是打電話給檢察官
然後他叫我用狀紙(其實什麼紙都可以吧...)
把原先就被告的案子編號寫下來(可是我是把偵察庭和到案說明影印一起寄去而已)
再來他們會處理的
還是要再講一次,我不是學這個的,只是跑過幾次法院= =
imcrazy wrote:
你就別扯這個了,不同的問題......你說的這個是觸犯到台灣別的法條....水貨商穩死的!! 只是沒人出手而已
台灣前幾年被美國逼著修正著作權法...立委一致拍手通過.....其中一條就是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是有人問我~以個人意見對水貨商來回答CCC
那麼多販賣偶像週邊的店都有水貨CD…去檢舉吧~我也想看看這條法案的表現。
但是有關水貨還有這條
權利耗盡
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爲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此稱之為「商標權的權利耗盡」,又稱為「第一次銷售理論」。意即商標權人在市場上將附有商標的商品第一次銷售或流通時,即已取得報酬,故權利已經耗盡,當此商品於市場上再度流通時,原則上商標權人即不得再主張其商標權。「權利耗盡」理論依其效力可分為「國內耗盡」與「國際耗盡」二種。「國內耗盡」係指權利人僅就其商品於本國內銷售後產生權利耗盡,至於由外國第一次進入本國市場之商品,其權利仍未耗盡,權利人仍得主張權利(我國的著作權法即是採國內耗盡原則)。而「國際耗盡」則是指無論國內或國外,商品第一次經權利人同意於市場上流通後,即已產生權利耗盡,權利人不得再對該商品主張權利。我國的商標法乃是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不論是各種二手商品的買賣,或是「真品平行輸入」(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係指非 代理商之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原廠之商品販賣而言,即坊間常稱之「水貨」),由於商標權已於第一次銷售時權利耗盡,所以均不會構成侵害商標權。
資料來源亞信商標專利事務所
maxboss wrote:
我記得國內如果有代理商,販售水貨代理商有權要求下架
但~~~二手商品就沒這問題
水貨新品當成二手商品賣.....
沒錯~~販售水貨的話,代理商有權要求下架
不過通常是你的價格嚴重的破壞行情才會這樣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