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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資本主義下難道店家沒有訂定價格的自由嗎?


richardlu789 wrote:
聯合壟斷的確很難判斷...(恕刪)

物價重點應放在基本物資供應.
在物資供應不缺的前題下,讓市場自由競爭.
有人米一包賣1000和市場只有一包1000可選,不大相同.

jjhuang.tw wrote:
物品價格不漲,員工薪...(恕刪)

就算漲價員工薪資還是一樣
老百姓搞民綷,政府就順勢作戲給你看。
查價只會查最下游,又不可能證明小店家有聯合操縱行為。
關鍵的中上游反而沒人管。
標準的上下交相賊。

richardlu789 wrote:
2.如果這個夜市大家都賣50元,一起漲到60元,那就會被質疑是聯合漲價,這種比較有爭議,因為已經不是市場機制選擇了,因為客人要吃蚵仔煎就一定要付60元(被強迫貴了10元)...(恕刪)


你確定你了解公平法關於「聯合行為」的意義與規範?

一起漲價不必然等同聯合行為,還必須考慮「需求替代性」與「供給替代性」。蚵仔煎一起漲價,但是你要填飽肚子,只有蚵仔煎可以選嗎?

但面板商聯合漲價(假設真有),是因為他們掌控了全球面板的供給,讓需求者除了花高價以外沒有其他選擇餘地,所以被罰。二者間差異你能了解嗎?
推倒胡 wrote:
你確定你了解公平法關於「聯合行為」的意義與規範?
...(恕刪)


我提的是聯合漲價,你提卻聯合行為....那來教學相長一下好了

公平交易法第7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似乎沒有你提的「需求替代性」與「供給替代性」耶
(你提的比較像聯合壟斷哦)

再看一個報載的案例好了:
(節錄)
日前民眾指出,飲料「純喫茶」的新包裝上印了新的定價,不禁擔心其他飲料是否會跟進,民眾的權益是否會受損?針對新的定價,公平交易委員會發言人孫立群表示,單一個案的漲價並不會違反公平法,公平會會繼續觀察後續的發展。
孫立群表示,漲價有2種情況,其一就是廠商們彼此協議後,由一家先調漲,其他再陸續漲價;其二是一家漲價後,其他廠商看情況跟進。孫立群強調,2種情況在表面上看起來相同,但只有前者違反公平法,除非廠商之間有協議漲價的情形,否則不構成聯合漲價。
針對個別的漲價情況,孫立群表示,公平會不會干預,公平交易法只能處理聯合漲價行為,其他則純粹是市場的狀況。

所以重點是在與其他廠商彼此協議,這也是比較難舉證的地方,但若是真有彼此協議那就違反公平法,不會因為消費者可以選擇喝豆漿,牛奶,可樂,咖啡...而有所改變吧
richardlu789 wrote:
我提的是聯合漲價,你...(恕刪)


請問你蚵仔煎為何不罰呀?

主觀的意思聯絡可能難以抓到證據,但客觀的漲價事實有啦(媒體/鄉民言之鑿鑿);前陣子罰牛奶不也只是依照客觀的事實來推斷而已嗎?

去把那幾家超商被罰的處分書找來讀一讀吧,公平會官網有。要認定有聯合行為不是那麼簡單的。

推倒胡 wrote:
廢話,法條裡面當然看不到所謂「需求或供給替代性」等字眼。
...(恕刪)


連公平交易法法條你都不認帳...很難討論下去耶

我剛才還是到官網看了一下,若以新聞稿中的131筆資料中來看,絕大部分都是不實廣告或多層次行銷,跟聯合行為相關的案例不多,有案例如[共同決定投標金額及數量!蒜頭盤商聯合行為及借牌投標違反公平法共罰245萬元],[廢電子電器處理業12家業者及廢資訊處理業13家業者聯合行為違反公平法共處一億四千萬元罰鍰],[龍宏股份有限公司等51家瓦斯行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零售價格行為共處1,015萬元罰鍰]

每個案例仔細看,重點還是在跟同業有協議的聯合行為,人家公平會可是照法條在做事啊

例如先前四大超商聯合漲價咖啡遭罰,也是因為四大超商能在三天內完成調漲動作而且一律每杯漲五元,這就讓人不免懷疑是有經過討論協議的聯合行為(但喝咖啡的選擇很多,也可以喝別的飲料..照罰)

如果要繼續討論或教學相長也不錯,但也請提出支持你觀點的資料...不然只是口出惡言,就恕不奉陪了

richardlu789 wrote:
連公平交易法法條你都...(恕刪)


你還是沒回答蚵仔煎為何不罰呀? 既然你都找出好幾個案例...

照你說的,找個處分書像一點的,把公司名稱改成蚵仔煎就好啦,國家又是輕輕鬆鬆收入一筆罰鍰,何樂而不為?
推倒胡 wrote:
你還是沒回答蚵仔煎為何不罰呀? 既然你都找出好幾個案例......(恕刪)



我前一篇就有提到舉證困難啊,前面那幾個案例真是挺明顯的才被抓到,例如那個廢電子處理業的案例就是他們共同簽署了「廢電子電器物品共同回收處理協議書」,把價錢,比例分配..都訂好好的,白紙黑字被抓了也無話可說.

至於四大超商聯合咖啡漲價的判決書我也看過了,大體是依法條行事,而超商抗議的點也在於公平會舉證不足
(新聞節錄)
7-ELEVEn表示,現煮咖啡已賣七年,根本不需和僅開賣兩年的其他通路串聯,沒確切證據就對業者定罪,等同是懷疑對方是小偷,但沒證據就先抓起來,企業很難做,且以後只要業者錯開漲價時間或幅度,就不會有事。


如果你有興趣討論我不會不回答你的問題,但你改文的行為真是讓我應付不及啊


king2000 wrote:
台灣是寡佔型的資本市...(恕刪)


+1
強姦民生主義的資本市場是很無恥的~~
華人都很喜歡這樣子搞,炒房炒民生物資的資本市場
香港、中國、台灣都同一副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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