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zzz wrote:
現在不是討論煙頭與一...(恕刪)
實際上
原告就是政府呀 被告就是違規者
拍影片的就是證人(或稱證物提供者)
你要求公佈證人資料 不是嗎??
怒濤爆裂 wrote:
我也不跟你扯那麼遠
你已經清楚表達你認為檢舉人資料要公佈讓被檢舉人知道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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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像報紙一樣
林X強 X北市民X路-->這樣呢?
還是照片 ID號碼 姓名 住址 戶籍地 出生年月日 公司..等
都要清楚公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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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資料是要如何呢??
讓被檢舉人到他家 好好的感謝他 是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