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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IYO事件該反應的內政部怎麼都沒反應?

要抵制是個人自由,但反情緒反到失去理智搞不清楚現實就不可取了...。

1.如同網友說的,她現在只是被列為被告嫌疑人,連法院起訴、開庭都還沒一撇,憑什麼要註銷工作證或驅逐出境?台灣終究還是有法律的國家,不要搞這種個人情緒化的民粹啦!

2.因為MAKIYO是混血兒很多人就會先入為主,直覺認定她一定是用外國人身份停留。台灣是容許雙國籍的(除非你要擔任公職),只要你在台灣是有註冊戶籍合法居留的,進出海關時你要拿台灣護照或他國護照是你的自由,只要進出時用同一國護照就可以(也就是不能拿美國護照出境,然後用台灣護照入境)。媒體只說她是拿日本護照進出,並沒說她是否有在台灣依親登記戶口(MA媽媽是台灣人),如果有登記戶籍居留,就算沒有工作證頂多是不能上節目賺錢,你還是不能隨便把她驅逐出境啊!

3.不要因為MAKIYO是公眾人物就把一切無限上綱擴大,那只會讓人覺得這是無理取鬧。要驅逐出境也得等判刑決定,況且並非所有罪刑都可以作為驅逐出境的事由。即便是那位動手的男性友人,經判決有罪之後也得把他應受刑期/罰金都服役/繳交完畢才能驅逐出境,現在憑什麼對MAKIYO下逐客令?

這件事已經成為矚目話題,但這時候實在不需要再搞這種煽動情緒的發文了吧!


以上有數位大大請自行查閱什麼是行政裁量權

或是行政權

達賴以前出入過台灣數次無在台犯罪的任何記錄

為何台灣可以拒絕其入境

楊惠如去中國看奧運為何被拒絕

633官司和解為何被要求離開美國

全世界的出入境與工作證發放

本來就有保有裁量的權力

這個權力授權國家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

就可以拒絕任意外籍人士入境與要求離境

外籍人士工作證之發放也有被授權可以無任何理由中止
(以上請自行查閱相關法規)

就如李建軍案只要官方認為不適當就可以立刻停止他的工作權與

勒令出境

這些相關權力基本上所有國家都保有且有明[文規定

這本身就是合法可行使權力


連這個都不懂才是沒有法治精神

尤其是駐銷工作證,現在就可以行使,而其怪的是目前政府單位並模有做

我個人任為這有些過度消極


事實上我可沒說她不能用台灣身分證工作(她如果有)


請看清楚

我也沒說他不能用台灣身份證台灣護照入境的

她以台灣人的身份權力不會應為我的呼籲造成任何影響


讚~~~開始無限上綱了, 義和團50萬拳民正式掛牌上市了

不過其實ma幫雖然現在是過街老鼠, 但要扭轉情勢其實很簡單
三人之一去做點激烈動作就行了, 吃點什麼or玩玩小刀...不用明講也知道吧
只要這種新聞一出來, 掛保證絕對大逆轉啦
換那些什麼神的變過街老鼠~
玩球囉~~~
robertren wrote:
讚~~~開始無限上綱...(恕刪)


不用那麼久啦

等MAKIYO的祖宗十八代被罵完了

沒東西罵了

就會換別人了

wanlife wrote:
美國是民主法制國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也不需要理由

日本是民主法制國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也不需要理由

德國是民主法制國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也不需要理由


.................................

台灣是民主法制國家,列為不受歡迎人物卻需要理由

難怪我們外交硬不起來,因為我門自己就已經有以上的差別了

...(恕刪)
大家都說台灣是個民主的國家,那應該是對行為道德觀正常守法治的人來說,因他謹守分寸,才有自由,但對道德行為明顯偏遠者,若也給予同樣的自由及平等待遇,就不要讓自己遇上才在喊法律不能保護好人!因為有太多那種事不關己,口口聲聲人權平等的人,明的是彰顯民主的特色,實際卻是造成社會弱肉強食的,社會公義無法伸張!

wanlife wrote:
這件事無論審判如何,...(恕刪)

又不是MAKIO打人,他頂多踹個車門,你就要人家工作證註銷,
那我看台灣很多人都會失業吧
這大概就是所謂的~~

理盲又濫情吧~
wanlife wrote:
美國是民主法制國家,...(恕刪)


支持以上言論。

理由是:社會觀感不佳,於我方領土茲事。



幾個月前 大陸人士李建軍 被限制入境 同樣未審先判

他並無在台灣犯法 只因政府不喜歡他的言論(批評執政黨)有何法源根據?
媽個挫冰...
以上有數位大大請自行查閱什麼是行政裁量權

或是行政權


什麼是行政裁量?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其自由裁量權時,須注意在法律範圍內,且合法律目的。裁量係法律許可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得為之自由判斷,但裁量並非完全之放任,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限仍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所作之個別判斷,亦應避免違背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一般法的規範


達賴以前出入過台灣數次無在台犯罪的任何記錄

為何台灣可以拒絕其入境


我記得是拒絕達賴來"訪問",達賴並沒有在被拒絕訪問之後還堅持要辦入台簽證.

當然!拒絕入境也辦的到,只要找個正當理由就行,

熱比婭就是以"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的豬頭理由拒絕其入境.

可是拿這個大奶醉鬼跟達賴比?wanlife大!你真的太褻瀆達賴了!

楊惠如去中國看奧運為何被拒絕

633官司和解為何被要求離開美國

全世界的出入境與工作證發放

本來就有保有裁量的權力

這個權力授權國家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

就可以拒絕任意外籍人士入境與要求離境


這兩個國家都是鴨霸不講理的,台灣不是!

外籍人士工作證之發放也有被授權可以無任何理由中止
(以上請自行查閱相關法規)

就如李建軍案只要官方認為不適當就可以立刻停止他的工作權與

勒令出境

這些相關權力基本上所有國家都保有且有明[文規定

這本身就是合法可行使權力


就業服務法

李建軍案不屬於行政裁量權,依照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3項規定,

外籍人士非法打工被查獲,應即出國,且3年內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李建軍明顯違法,相關單位得立即將其遞解出境,

大奶醉鬼到目前還沒被發現違反就業服務法,

唯一能將她驅逐出境的恐怕只有你提到的"相關法規"了,

不過我才疏學淺,找了半天都找不到你說的"相關法規",

所以得麻煩wanlife大幫忙開釋一下,敝人在此先謝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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