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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被大樓總幹事鎖車


bigmouw wrote:
這已經可以告他了15...(恕刪)

+1 強制罪!!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是聽障人士,
我不爽他被欺負,想替她討回來!


牽拖這句有什麼意義
亂停車停了五年 被鎖一次就要報仇?
下次直接叫拖吊場跟你收保管費就好了啊...

我只想到下面這句...
"我兒子很乖的 他只是有躁鬱症 在路上砍人兩刀而已又沒什麼~"
喔~不是侵占...
那管委會可以用下面這兩條來告你同事嗎?

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刑法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就不信人家會無預警就上鎖
擺明了耍賴,侵佔社區土地停車
還能那麼大聲,也實在夠厚臉皮的

聽障不是理由,是聽不到不是不能行走
我們社區好幾位行動不便的
還不是守本份自己想辦法停車

要我是該社區住戶,根本不會忍你五年
你把買車位或租車位的都當白痴嗎?
PhoebeMewmi wrote:
喔~不是侵占...那...(恕刪)


建議你去了解一下320第一項的構成要件

才能去處理第二項

直接給你結論就是一樣不該當

再來民法第 767 條 這條很深奧講太多你搞不好也不懂 這條有三個情況

不過結論是

你引這條不如引179


不過就算引179也不過就是照約當租金來給管委會

一個月500*12個月*5年再加上法定年利率給你算35000好了


為了35000背了一條前科 (強制罪)

真是天才

不過這裡很多這樣的天才
我同事這樣停車已經五年了~~我同事這樣停車已經五年了~~我同事這樣停車已經五年了
----------------------------------
可以問一下停車地點在哪?

原來停車位不夠就可以隨便停

停車位怎不畫成上下各一個框,這樣就可以停更多機車阿。

這麼丟臉的事,
怎麼敢在網路上大聲嚷嚷?

最討厭亂停車的人了!
出去!現在!

seba2005 wrote:
我同事的機車因為沒有...(恕刪)

當你同事很倒楣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案例可以參考
但如果把它當最高指導原則
那律師這個行業可以廢了

要告,要看你主張什麼
反方答辯如何


bigmouw wrote:
由以上幾篇回文就知道...(恕刪)

鎖車算什麼,某大樓的住戶因為沒有按照管委會的住戶須知執行而被換掉門鎖無法進出,最後還被法官判賠了一筆錢 (被告知要息事寧人,且管委會換鎖的錢要另算) 給管委會才算了事勒...
所以要記住,在台灣管委會權力是很大的,有時甚至還大過國家法律,千萬不要不信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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