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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老闆批准才能離職嗎?

有錢人小迷糊 wrote: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請問這是正確的嗎?
還是很多公司會搞這招當天下班前跟你說今天到此為止明天不用上班了
那雇主是不是違反上面這條法令呢??


如果是這樣,公司要付預告期間工資,如果不付就違法了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201.asp

你可以參照這邊~
但是現在很多公司有法律顧問或者法務處~會怎麼做妳應該也很清楚~所以我想!!乖一點會好一些


有錢人小迷糊 wrote: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恕刪)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恕刪)


過完年再走也不慢
另外一種方法
是寄存證信函
大意是~你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經提出離職申請
預定離職日是ooo

做個申告~讓老闆「不得不看到」…
省得裝傻說沒收到

貝露莎 wrote:
寄存證信函
大意是~你在某年某月某日,已經提出離職申請
...(恕刪)


這也是一種方法啦...不用再跟老闆盧半天....

最近這兩次換工作...都是11月左右換的...
損失年終嗎?...沒差啦.....
既然想換工作...也有工作能換...就走人了...

想換工作...卻找不到工作換....那更悶....


做到12月底...現在就到處嚷嚷...讓同事們知道...
明年就見不到大家了..各位保重...
交情好的..可以找一天吃飯.....
好奇怪的規定!!!

我們公司恰好相反

離職一經送出就視同生效

想後悔都不行!!!
真的非常感謝大家的回覆!!!

我想我應該知道該怎麼做了!!

不打算做到過完年,原因~

1.我的主管連續兩年請產假(很會生),人手已經不夠她依舊過的很爽
就連我遞辭呈後,她也無關緊要,一附我一定會留下來的樣子
還沒產假就已經開始請安胎假(明明也沒怎樣),(目前人手缺2~3人),
她根本不管我們同仁的死活

2.因為我在半工半讀,平時的OFF都拿去上課用了
OFF不夠,因為我要上課還是得放,所以以扣薪算
不過我的班就夠慘了,平均每一個月都會有2次的小夜接白班
(23點下班,早上七點再上班)而且只有我是這樣上班
因為主管說,同事配合我上課時間讓我放假,所以我就要配合大家???

3.學校實習完後都還得回去上班,實習8小時+上班8小時
我真的會被她搞死,不過基於跟同事還不錯的立場,我還是忍著上

4.半工半讀的關係,我的老家又在東部,已經8.9個月沒回家了
所以想趁這次放寒假,回家陪老爹老娘,如果還嫁不回去,因為主管產假
我門人力缺也不可能有長假放,讓我可以回家,拖到過完年,我也要開學了
又不能回家了!!

5.家人叫我離職已經很久了,因為她們捨不得我這樣上班,
之前是卡在合約的關係,現在合約期滿,家裡沒有一個人希望我繼續留下


後來仔細想過~年終沒有就算了~如果他給我也是應該的
不給我就當是我的贖金好了>
<
其實有些點前面已經提過了....

但我提一點...這個看公司跟看個人...


以我公司為例,若整個流程沒跑完,公司沒辦法發給你證明...我忘記名稱...但就是說你在那個時間在這家公司任職的時間....有時新公司應徵可能會看這個.....若你直接走等於流程就沒跑完了.....

不過看你的職務跟需求....若你覺得不需要當然在不違反勞基法規定下就可以走人...

寂寞殺死一隻貓 wrote:
前年10月開始上班今...(恕刪)


一個月前提就可以了....
離職單的申請日期可以為證...
一個月滿了交接完了就可以閃人了
土城加藤鷹

isohera wrote:
一個月滿了交接完了就可以閃人了

很多公司都用 未交接完成 不得閃人~

問題是 已經提前一個月了 公司沒處理 怎麼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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