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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I逮劉姍姍 因「自己人」控虐傭?

weychiao wrote:
我住美國密蘇里,本人...(恕刪)


說的也是、麻煩把你的小孩送來我家,
我一天讓她工作8小時就好、週休二日
薪水給他"勞基法"規定的17880!
供吃住,反正閣下不也是支持633所有所作所為!
在台灣壓榨不夠,還要到國外壓榨
就我的觀點來看,有夠丟臉!
大陸的台商給阿六仔的印象就是摳門、小氣!
現在還鬧到美國版面上!
真是丟臉丟大了!
閣下怎麼不回應我,對了!車票要自己出
不然你的小孩就是草莓!
一切都是幻覺,嚇不到我的
台灣是被你們這群爛資方打壓兼洗腦的很徹底,所以才沒啥問題

但是不代表你們這樣是對的...你還真以為你這套拿到美國可以嗎..

weychiao wrote:
最後,劉處長為人挺和善,努力推動與美...(恕刪)


白馬王子也是為人和善,愛家愛妻愛小孩啊~

結果還不是偽造文書。
weychiao wrote:

我住美國密蘇里,本人與劉處長有數面之緣,也曾數次於堪薩斯新聞處辦理各類證件、認證事宜
對於網友一些錯誤的推測與說法,本人覺得有必要對你們說明

1 由堪薩斯同仁向FBI作證檢舉?? 這的確是。但是是堪薩斯的外籍顧員作證檢舉。想也知道不可能是外交部派的台籍官員。向FBI檢舉自己上司,回台灣還混什麼,跳機算了

2 於薪資短給,且先不論其原因與動機為何。如果餘額並不是劉姍姍自己收入口袋〈外交部與FBI均證實劉處長就是向外交部申請590,給該菲傭就是590〉。這至少以台灣國民立場而言,無可厚非。

3 是否濫用公器?公務?駐美地方代表,如派到別國一定是大使級。大使有官邸。打掃官邸你説是不是公務?

4 限制自由、超時工作? 家有外傭的出來講一下,貴府上外傭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你們收不收外傭護照〈這就是被指控最嚴重的罪名〉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


其實某些人也大可不必一付痛打落水狗的姿態,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你還沒被抓,可能只是台灣沒FBI

最後,劉處長為人挺和善,努力推動與美國地方政府的外交,熱心僑務,對到美中參展參賽的國人也熱心幫助,是少數有認真作事的台灣官員。臨退之前發生這樣子的事,我個人覺得十分遺憾。對於部份國人不分青紅皂白一付正義魔人的嘴臉,甚感痛心


你乾脆說給辛巴威幣不是更好,在美國你說給台灣基本工資,我笑了
把台灣哪一套帶去美國,被抓剛剛好。

就是因為如果發生在台灣,只會雷聲大雨點小,然後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把這種心態帶去美國,被抓我只能說剛剛好而已



shadow812 wrote:
說的也是、麻煩把你的...(恕刪)


死好!!

外交部別再亂了

都搞成"斷交部"了
引述中央廣播電台
【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被美方指控觸犯「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調查此案時,傳出有3名「證人」都是台灣自己的駐處人員。外交部發言人章計平今天(15日)表示,已經在調查這3人的「不適當」行為;另外,此案聽證會即將舉行,章計平不願回應這3人屆時是否會出席作證。

希望這是媒體聽錯,別再亂搞了~~他們三個可以跟美國申請政治庇護嗎?




轉貼網友的文章 原作者自己說不用知會的喔

譯者:puppetsgame;本文原發於Ptt Gossiping板,譯者前言如下:

本譯文完全放棄著作權,請自由取用,不用來信。
如果看完後覺得憤怒的,請幫推,感謝。

本文請搭配外交部新聞稿服用:
http://www.mofa.gov.tw/webapp/content.asp?cuItem=55360&mp=1



本文內容係翻譯下文而來:

http://media2.nbcactionnews.com/pdf/LiuComplaintAffidavit.pdf

這是負責偵辦本案的FBI探員Steven J. Leippert所寫的affidavit(提給法院的宣示書,如果內容刻意不實,會觸犯偽證罪)。

大意翻譯如下:

(1) 我是密蘇里州堪薩斯市的FBI探員,有超過九年的執法經歷;寫這篇affidavit的目的是證實對劉姍姍「外籍勞工契約詐欺罪」的指控。

(2) 2011年9月,有一位菲律賓藉的女性受害者(以下簡稱FV),聲稱:FV在2010年11月之前都住在馬尼拉,有人問他是否有興趣到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堪薩斯代表處」,替該辦事處的某員工當幫傭;他後來知道這位「員工」的名字是姍姍 Jacqueline 劉。

雇用契約是在台灣駐馬尼拉代表處簽的,隨即寄回給劉姍姍,以便辦理入境美國的B-1簽證。

(3) FV於2011年3月5日抵達堪薩斯,由代表處的「證人一」接機,並坐上「證人一」的車抵達劉姍姍的家中。

(4) FV 在3 月6日早上被劉姍姍搖醒,劉姍姍拿了一份行程表給FV,上面寫滿了她每一天該做什麼事、以及該事項應該完成的時限。

(5) FV 表示,她拿到的錢,低於在馬尼拉簽好的契約中所載之數字;她的月薪大約是400到450美金左右。

(6) 劉姍姍說,沒有她的准許,不准離開家中,而且每週至少要工作六天。

(7) 劉姍姍告訴 FV,我跟當地的執法機關是好朋友,也在該社區是知名人物,如果你不聽話,就會被遣送回國。

(8) 劉姍姍要求FV一天工作16到18個小時,而且「指定FV被允許睡覺的時間」。

(9) 劉姍姍會辱罵(verbally abuse)FV、要求FV做額外的個人服務。

(10) 劉姍姍扣著FV的護照與簽證不還,FV也不知道這些文件到底在哪。

(11) 劉姍姍買日常雜貨(grocery)的方式是:開車載FV去,拿錢要FV進店裡買東西;某一次買東西時,FV在店裡遇到同為菲律賓藉的人,開口要求對方幫忙逃出。

(12) 在2011年8月10日,該菲律賓藉人協助 FV 逃出劉姍姍家中。

(13) FV逃出時,拿著她的薪水袋,上面清楚地寫著她的過低薪資。

(14) FV的B-1簽證是在美國駐馬尼拉大使館辦的;由於辦理B-1簽證需要雙方簽署好的合約,所以得知合約內容如下:

(a) 兩年聘僱期
(b) 月薪1,240美金
(c) 每天工作八小時
(d) 一周工時40小時
(e) 如果超出當日工時、或者需要在假日工作,則需要付加班費
(f) 在非工作時間,不需要待在雇主家中

(15) 「證人二」表示:FV已在該單位工作差不多一年,也證明當初契約簽訂的方法是,將FV簽好的契約傳真到辦事處,劉姍姍簽名後,再傳真回馬尼拉;劉姍姍簽名的原件,則交由聯邦快遞寄到馬尼拉。

(16) 「證人二」繼續表示:當FV抵達堪薩斯時,劉姍姍指示「證人二」付美金225給FV,「證人二」照做了。

同時,「證人二」也說,原始的契約內容是劉姍姍寫的,劉姍姍明知依契約,她有義務要付月薪$1240美金給 FV,現在卻沒有付足金額。

(17) 「證人二」說,FV被迫長時間工作,也常常被吼、被叫來叫去做事。

(18) 「證人二」又繼續爆,劉姍姍的前一個傭人,也跟本案的FV一樣,拿到的錢遠低於契約內容,前後兩位傭人實際拿到的薪水都差不多。

(19) 「證人二」說,前一位傭人得了憂鬱症,並拒絕進食;前一位傭人曾經被劉姍姍打過(physically abused)。

(20) 「證人三」表示,他在辦事處工作了兩年四個月,工作性質很像會計;當劉姍姍簽下FV契約時,負責把契約傳真回馬尼拉、並把原本寄回馬尼拉的就是「證人三」。

(21) 由於「證人三」的工作性質,該辦事處的帳是他在記的,將帳目回報給台灣也是他的工作。

(22) 「證人三」表示,每一次FV從「證人三」拿到的錢的數字,都是美金225,再加上「買劉姍姍的日常用品費」70美金。(譯註:請注意我框起來的地方,這70元是買給劉姍姍的)

(23) 「證人三」表示:這不是第一次了,劉姍姍的前一位傭人也是同樣的聘僱條件,卻也沒拿到足額的錢。

(24) 「證人三」說,台灣法律並沒有規定,劉姍姍必須在自己的住宅內裝監視器。

※譯註:以下還有一個證人四,但那就是幫助FV逃亡的菲律賓人,翻譯從略;證人一到三,都是代表處的員工。


完蛋了,這3個辦事處的員工回台灣一定會被秋後算帳
請求美方庇護好了
怎麼讓菲傭願意自動減薪!!

我比較想知道怎麼讓政府狗官願意自動減薪而且不貪汙

如果教我

我一定挺你選總統的啦!!!

kevinping wrote:
怎麼讓菲傭願意自動減...(恕刪)


你看看企業怎樣讓員工願意"自動"請無薪假就知道啦~

用納稅人的血汗錢保護因私事犯法的官員? 案情因該不單純,不外乎有血緣、利益勾結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仔細察察是誰作出這個決議應該就八九不離十了。

虐傭不會被自己人捅

通常是對底下的太機車

才會被自己人捅
I trust everyone,but I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of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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