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ychiao wrote:
我住美國密蘇里,本人...(恕刪)
說的也是、麻煩把你的小孩送來我家,
我一天讓她工作8小時就好、週休二日
薪水給他"勞基法"規定的17880!
供吃住,反正閣下不也是支持633所有所作所為!
在台灣壓榨不夠,還要到國外壓榨
就我的觀點來看,有夠丟臉!
大陸的台商給阿六仔的印象就是摳門、小氣!
現在還鬧到美國版面上!
真是丟臉丟大了!
閣下怎麼不回應我,對了!車票要自己出
不然你的小孩就是草莓!
weychiao wrote:
我住美國密蘇里,本人與劉處長有數面之緣,也曾數次於堪薩斯新聞處辦理各類證件、認證事宜
對於網友一些錯誤的推測與說法,本人覺得有必要對你們說明
1 由堪薩斯同仁向FBI作證檢舉?? 這的確是。但是是堪薩斯的外籍顧員作證檢舉。想也知道不可能是外交部派的台籍官員。向FBI檢舉自己上司,回台灣還混什麼,跳機算了
2 於薪資短給,且先不論其原因與動機為何。如果餘額並不是劉姍姍自己收入口袋〈外交部與FBI均證實劉處長就是向外交部申請590,給該菲傭就是590〉。這至少以台灣國民立場而言,無可厚非。
3 是否濫用公器?公務?駐美地方代表,如派到別國一定是大使級。大使有官邸。打掃官邸你説是不是公務?
4 限制自由、超時工作? 家有外傭的出來講一下,貴府上外傭每天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你們收不收外傭護照〈這就是被指控最嚴重的罪名〉
5 為什麼是590?,590乘以匯率就是台灣基本工資〈外勞薪資〉,該菲傭應待過台灣,再引荐來美。薪資來之前應該是有口頭約定。只是在美國合約必須填寫美國最低薪資。之後該菲傭於同鄉好友聳擁下不認口頭約定,因而造成後續事端
其實某些人也大可不必一付痛打落水狗的姿態,劉姍姍行為在台灣萬分正常,錯是錯在他在美國也這麼幹,你還沒被抓,可能只是台灣沒FBI
最後,劉處長為人挺和善,努力推動與美國地方政府的外交,熱心僑務,對到美中參展參賽的國人也熱心幫助,是少數有認真作事的台灣官員。臨退之前發生這樣子的事,我個人覺得十分遺憾。對於部份國人不分青紅皂白一付正義魔人的嘴臉,甚感痛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