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第58條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