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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 受軍法所管嗎?


替代役是替代役
軍人是軍人

小弟是替代役..早生10年或晚生10年就可以免役了...
我們本來就不是符合軍人的資格

當然也不是軍人身分,替代役歸內政部管!國防部只是協助訓練..

替代役若情節嚴重,送回輔導中隊...聽說也是生不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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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3wolf3 wrote: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既然無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為何會這一段話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這是自力救濟部分 也就是對於審判不公 可以申請再審等等 自力救濟部分


憲法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縱然憲法不否定 軍事審判 但軍事法院為國防部所轄

早已違背五權分立 司法獨立性備受質疑...(恕刪)


軍事法院有一特點 為了維護軍令 做戰時候 部隊到哪 那就可以設立部隊臨時法庭

軍事審判法
第十五條 (地區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第一百五十二條 (獨立審判)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且軍法官任用考試 也與一般法官相當

美軍 在越戰 伊拉克戰爭 非美國境內也都有啟用 臨時軍事法庭在作戰地區 對於違反軍令的軍人給予相當處分

另外 中華民國 國家安全法

第八條 (現役與非現役軍人之審判)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照

憲法 第九條

國防法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法 第八條

軍事審判法 第二,三,八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二,六,七,十三條

就算大法官釋憲文已發佈超過兩年 但是近年國防相關修法還是沒變更 軍事法庭的組織與地位

因為 軍法 沒有與 刑法 民法 互相抵觸
wolf3wolf3 wrote: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恕刪)

援引大法官釋字436號內容文字
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
平時經終審軍事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
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係說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沒有專屬審判權
軍人如受軍事審判後判決有期徒刑也可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但如果是戰間時期就別談了
andy9999 wrote:
就算大法官釋憲文已發佈超過兩年 但是近年國防相關修法還是沒變更 軍事法庭的組織與地位

因為 軍法 沒有與 刑法 民法 互相抵觸



個人並非否定 軍法 軍事審判的存在

既然釋字436號已作成解釋 軍法審判權應由 司法院所轄普通法院為之

依憲法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大法官釋字86號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在此

因此 現行軍事法院隸屬國防部 顯然有相當大的問題

wolf3wolf3 wrote:
大法官釋字86號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在此

因此 現行軍事法院隸屬國防部 顯然有相當大的問題 ...(恕刪)


憲法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軍事審判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獨立審判)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憲法明定 軍人身份 由軍事審判

且 軍事審判法 明定由 軍法法院 獨立行使

不具軍人身份由一般法院行使審判權

司法院最高單位 大法官 釋憲文

也對軍法等條例有解釋權 並無抵觸 憲法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所以說咧 不具軍人身份 就不符合 憲法 第九條規定與相關另訂罰則所處罰 也不受軍法所管轄

重點是身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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