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3wolf3 wrote:
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規定:「國防部為最高軍事審判機關」」,使軍事機關完全掌理具司法性質之軍事審判,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既然無違憲 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
為何會這一段話
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
這是自力救濟部分 也就是對於審判不公 可以申請再審等等 自力救濟部分
憲法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縱然憲法不否定 軍事審判 但軍事法院為國防部所轄
早已違背五權分立 司法獨立性備受質疑...(恕刪)
軍事法院有一特點 為了維護軍令 做戰時候 部隊到哪 那就可以設立部隊臨時法庭
軍事審判法
第十五條 (地區軍事法院之設置原則)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第一百五十二條 (獨立審判)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且軍法官任用考試 也與一般法官相當
美軍 在越戰 伊拉克戰爭 非美國境內也都有啟用 臨時軍事法庭在作戰地區 對於違反軍令的軍人給予相當處分
另外 中華民國 國家安全法
第八條 (現役與非現役軍人之審判)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現役軍人犯罪,由軍法機關追訴審判。但所犯為陸海空軍刑法及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而屬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依照
憲法 第九條
國防法 第十六條
國家安全法 第八條
軍事審判法 第二,三,八條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一,二,六,七,十三條
就算大法官釋憲文已發佈超過兩年 但是近年國防相關修法還是沒變更 軍事法庭的組織與地位
因為 軍法 沒有與 刑法 民法 互相抵觸
andy9999 wrote:
就算大法官釋憲文已發佈超過兩年 但是近年國防相關修法還是沒變更 軍事法庭的組織與地位
因為 軍法 沒有與 刑法 民法 互相抵觸
個人並非否定 軍法 軍事審判的存在
既然釋字436號已作成解釋 軍法審判權應由 司法院所轄普通法院為之
依憲法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大法官釋字86號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應隸屬司法院
在此
因此 現行軍事法院隸屬國防部 顯然有相當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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