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真的沒權利失業..


sun911 wrote:
難道政府一分錢都沒花...(恕刪)


別動不動就說仇富
台灣的富人是很無良的
王永慶還有2千多億的"海外慈善基本"---這是他們王家自己講的詞
政府要不要課稅啊
還有那個保險業蔡某
死的時候遺產稅才繳一億多
台灣人還說他節稅得很成功
你在看看最近歐美那些富人呼籲政府多課點富人稅
你就知道
人家之所以成為強國
果然是有原因的
台灣之所以成為鬼島
當然也是有原因的

sun911 wrote:
有沒有想過從出生開始,國家在每個國民上就開始花錢
比如,疫苗接種,9年國民教育,公共建設...(恕刪)


這"錢"大部分好像是來自受薪階級所繳的稅,不是嗎?
政府是把拿不回的國民年金去養政府人、公家機關的年終獎金...

那2個月我也不繳~反正我也繳不出來...哈~

健保應該會認命點繳的..唉~
詳細的法案在哪裡找的到呢?能告訴我嗎?

choko wrote:
之前失業4個月,現在...(恕刪)


唉,這是小老百姓的苦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

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

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款,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第六條第四款、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我適用的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自公布日施行,法律應該是不溯及既往,此為信賴保護原則~

如果要我繳,我應該會打官司吧!歡迎法律見解不同的朋友一起來討論,正反皆可,我想多了解正反意見~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