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繆 wrote:
我是贊成外勞薪資要脫勾, 只是要有配套
第一: 有配套的薪資脫勾
EX: 假設雇主申報給外勞的薪資是:18000, 應分為兩部份, 其中外勞實領為10000(或者其他數字, 應參酌周遭國家外勞的平均所得定之), 18000-10000所餘下的是應該付給政府的規費(社會安定基金, 就業輔導基金, what else....叫啥名字都可以, 反正是用來作為給付引進外勞的相關社會成本)
這樣才不會被不當的仲介業者抽頭, 目前的人力仲介實在抽很大, 並且有財源可以作為勞動力排擠的社會福利
第二:自由來去
外勞實際薪資與周遭國家差不多時, 可開放外勞自由來去, 由市場機制自行決定
避免無良雇主剝削外勞, 還自稱人權立國咧
我的看法不太一樣, 我主張立法規定"外勞最低薪資六萬元", 所有工作價值不到六萬元的工作統統不准請外勞,
這樣不僅保障中下層藍白領勞工的工作權, 而且也保障資方雇用高級專業外籍員工的權利. 至於有些人需要的
家庭幫傭或看護, 這些外勞人力需求應由政府"相同薪水統一雇用", 再分配給需要的家庭, 把這些家庭外勞的工作內容鎖定在家庭中, 不讓雇主有機會叫她們去從事其他工作. 只要雇主犯規 , 外勞馬上可以舉報要求分發到其他家庭去, 而不用為薪水委曲求全, 如果外勞不舉發, 被抓到就立刻送回母國~~~~~這樣才能切斷外勞跟本勞搶工作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