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zechiny wrote:婚後增加的財產, 採...(恕刪)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可以請求的不是房子的一半財產,是雙方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如果先生超有錢,即使已把房子登記給太太,若離婚後先生的剩餘財產仍高於太太,搞不好還得再付給太太另外登記在誰名下,他就有完全的處分權,例如登記在太太名下,即使婚姻關係存續中,太太如果要賣房子,先生一點辦法都沒有說了這麼多,婚後不管登記給誰真的都沒差嗎?
a6325 wrote:我的意思主要是我同事她不在意房子名字是誰的..她老公要付名字掛他的 她沒意見 他付錢掛他名字應該的~只是他老公不願意共同持有也不掛老婆的名字那他還在那邊一直說 房貸她要付嗎? 應該是這點讓她 覺得不爽吧?!既然她老公都說要自己付了 就不要在那邊講有的沒的....恕刪) 如果"沒意見"那為何要爭"共同持有"的問題?如果不提共同持有 那我想她老公也不會在那邊說房貸她要付的問題吧...一個巴掌拍不響低~~~&如果這裡沒有魚,那怎會吃的到生魚片?
a6325 wrote:中午吃飯 同事問我結...(恕刪) 再笨的都知道房子登記自己名下最好而且最好房貸是自己付到時什麼生活費奶粉錢都推給另一半就好了拿一句話:我付房貸了~哪有錢再付生活費另一個就倒楣了生活開支不僅全包~不幸離婚~連房子都沒有了
我的情況頭期款 我出 70% , 女友出 30%房子用女友名義貸款,我是保證人. 房子登記女友名下.之後每個月貸款 約18000元.我付 1萬/月 ,她附 8000/月房子的所有繳款,我都是用轉帳,一方面方便,一方面留下證據,萬一以後離婚,可以舉證自己付過多少錢。至於生活費/水電/瓦司/管理費/餐費,幾乎全是我出。我女友的父母對我很好,因為我想像我這樣傻的男人也不多了.
真奇怪 既然都結婚了..買房子當然是一起付啊...女方說 房子又不是我的 我幹嘛出....(啊 你沒住在裏面嗎? 不知道房租這東西嗎?)其實結婚時沒特別說要 夫妻分別財產制的話(ex: 郭董結婚就是分別制)基本上夫妻"結婚後"買的資產都是算共同持有..(除了贈與和慰輔金)就算離婚..女方也可以分這棟婚後買的房子 "一半"只是要打官司 一般人都覺得麻煩而已同樣的 房子就算登記在女方名下...離婚後 男方也可提出 分一半的 述求不過講講 夫妻間如果分的那麼清楚 幹嘛還結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