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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法官恐龍之前可不可先有基本的法律常識

交保當然是要看什麼樣的案子

不過這種性侵犯很明顯最好是不得交保

性侵犯幾乎都會累犯,在交保的過程中如果又跑出來犯案

就代表著又有一個人一個家庭要受害

如果只是小刑事案件的那當然沒問題,這跟法律觀念無關

這與社會秩序比較有關係,要被判多少年怎樣的刑則這是法律來決定

但如果放出來危害社會治安,或著將來真被跑掉

基本上這都不關法官的事,但要由全民來面對這顆不定時炸彈嗎?

jedijack wrote:
無罪推定原則..
會不會逃亡..會不會再犯要拿出證據佐證..
不是鄉民憑感覺去猜..
檢察官只拿重罪這條理由當然被打槍



證據佐證...

請問還有人找得到該司機嗎...!?
台灣人,貪財怕死要面子;凡事都要爭面子,說到會死人,面子可以不要,聽到有錢賺,命都可以不要...
樓主太認真囉,
鄉民就是看熱鬧的,
誰管你羈押不是為了辦案,
而是為了保全審判的進行與證據的正確。
大家受媒體影響都覺得有人被強姦,她所指的嫌犯,
就是要押起來,
管他是不是冤枉,是不是誤認,
熱鬧嘛。
法律立法的最終精神是什麼?
一直繞著法條打轉走不出去,只有懂法的人才准說話?
英美當陪審團的第一條件會是要懂法律、有法律常識的法律人才行?
chiang:圖先貼上來看看,基本上正妹都有小惡魔後台無敵通行券的
"法律"大家對他它的使用都有了通病

已經淪陷到"法律"就是在玩文字遊戲,而忘了法律最根本最基礎的目的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這觀念我想學法律的或當法官的..也已經遺忘了

期待將來陪審團制度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很正常阿,很多人都是憑他的感覺在想事情,根本沒在思考。
不過被這麼多憑感覺做事的政客污染這麼久,不意外。
交保又怎樣!又不代表他無罪...
smartelmer wrote:
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誰不懂法律觀念呢?

大家不爽是因為
這種人交保之後會有再犯的疑慮
這樣你懂了沒~~

難不成警察抓到酒駕
對方醉醺醺的
警察開完紅單之後
只跟他說妳違反公共危險罪
記得來出庭
就直接放他走嗎

不用先扣車嗎
不用先拘禁到他酒醒在離開嗎
smartelmer wrote:
所以以法律精神來看判決定罪前都是無辜的
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那你也可以仔細探討一下『羈押要件』

1.串供
2.逃亡之虞
3.5年以上重罪

強制性交罪:看這裡
尤其看來跟這一條更相關:
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已經符合了刑法 221 條第 6 款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他還可以開著計程車趴趴走去載運『不特定人』來犯案,這種人可以裁定交保而不是羈押?
就以這一條來說,這個盧軍傑法官還不恐龍嗎?
未判決前人人無罪,
問題是法院要審多久???
常常聽一審到宣判花了幾年幾年,
還有二審和三審,
難道就讓性侵犯在外面亂跑嗎??

gregliao wrote:
那你也可以仔細探討一下『羈押要件』..(恕刪)


再去翻翻報紙吧...
大法官的解釋都寫這麼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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