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當然是要看什麼樣的案子不過這種性侵犯很明顯最好是不得交保性侵犯幾乎都會累犯,在交保的過程中如果又跑出來犯案就代表著又有一個人一個家庭要受害如果只是小刑事案件的那當然沒問題,這跟法律觀念無關這與社會秩序比較有關係,要被判多少年怎樣的刑則這是法律來決定但如果放出來危害社會治安,或著將來真被跑掉基本上這都不關法官的事,但要由全民來面對這顆不定時炸彈嗎?
smartelmer wrote: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很正常阿,很多人都是憑他的感覺在想事情,根本沒在思考。不過被這麼多憑感覺做事的政客污染這麼久,不意外。交保又怎樣!又不代表他無罪...
smartelmer wrote:為啥每次新聞報導特定...(恕刪) 誰不懂法律觀念呢?大家不爽是因為這種人交保之後會有再犯的疑慮這樣你懂了沒~~難不成警察抓到酒駕對方醉醺醺的警察開完紅單之後只跟他說妳違反公共危險罪記得來出庭就直接放他走嗎不用先扣車嗎不用先拘禁到他酒醒在離開嗎
smartelmer wrote:所以以法律精神來看判決定罪前都是無辜的除非嫌犯有串供逃亡之虞才會裁定羈押 那你也可以仔細探討一下『羈押要件』1.串供2.逃亡之虞3.5年以上重罪強制性交罪:看這裡尤其看來跟這一條更相關:刑法第二二一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四 以藥劑犯之者。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所以已經符合了刑法 221 條第 6 款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他還可以開著計程車趴趴走去載運『不特定人』來犯案,這種人可以裁定交保而不是羈押?就以這一條來說,這個盧軍傑法官還不恐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