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ks wrote:
GOOGLE,誤購超過15分不給退喔~
寫信給作者說明原因就可以退了..而且還不限7天..
馬克蘇 wrote:
基本上這是解釋法律的問題,您有看到我引的民法法條嗎?
退貨就是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請問,軟體,要怎麼回復原狀?
不能對吧!
所以要怎麼辦?民法規定得很清楚,就賠償阿!
使用者刪除軟體(反還原狀),不代表販售者無損失
智財權的計價觀點不是這樣算
如果照你的說法,侵權根本沒有損失,電影看過了也不用付錢,因為我並無帶走任何實體物品
推倒胡 wrote:
一併回答您上一篇提問我的看法(其實我在別串寫過了)
1)就因為軟體太多,不盡然同一標準(例如15分鐘)皆適用每個軟體,所以就會發生有的已足,有的不足
2)誤購只要不超過7天才回應,皆有消保法19條的適用,但還是要強調與「用不合意」不同
3)他串的問題同樣請教您:假設是網購、也已提供相當檢視(例如我舉的桌布例子)、買受人也無誤購,請問得否主張7天猶豫期?
呵,純討論,大家研究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