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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到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申請網路電子謄本,七日內可退貨嗎?

acks wrote:
GOOGLE,誤購超過15分不給退喔~


寫信給作者說明原因就可以退了..而且還不限7天..
e36coupe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裡對所謂"企業經營者"已有明文定義…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要硬坳"政府機關"也可以歸類成所謂的"企業經營者"也不是不行啦…

只是有沒有說服力而已…

這點我當然知道

我只是想突顯,資訊,和傳統的產品是不一樣的!

資訊是有價的!

我去地政機關調閱謄本,一樣一張20元,政府還附上很厚的紙,還有收據!

但是在家裡下載電子謄本,一頁20元,我還要自備紙張、碳粉,還有電費!

20元的價值在哪?是紙嗎?當然不是!是資訊

這是一種無實體的財產!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Jetter wrote:
寫信給作者說明原因就可以退了..而且還不限7天..


那GOOGLE為何不說?而是片面停掉已付費者的權益?
好好笑的一棟樓~8765432=890

alex_stone8190 wrote:
好好笑的一棟樓~87...(恕刪)

謝謝你幫我的樓砌了一塊磚
一起等地球爆炸吧!

馬克蘇 wrote:
基本上這是解釋法律的問題,您有看到我引的民法法條嗎?

退貨就是解除契約,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

請問,軟體,要怎麼回復原狀?

不能對吧!

所以要怎麼辦?民法規定得很清楚,就賠償阿!


所以您是法官大人??你解釋的法條比台北市政府更有證據力?

使用者刪除軟體(反還原狀),不代表販售者無損失

智財權的計價觀點不是這樣算

如果照你的說法,侵權根本沒有損失,電影看過了也不用付錢,因為我並無帶走任何實體物品


那智財權怎麼算呢,請您開釋並附上實際判例。


我看電影並沒有下載到我的手機,我的電腦,或是我硬碟,想看時隨時可以再看。

我買軟體是買"軟體產品"並下載到我的手機裡,需要時隨時取用,這部分是"拷貝電磁紀錄"。

兩者並不相同,還有,你從一開始的"電子謄本""按摩店""實體軟體""到這次電影"

你已經扯開4樣東西了,可以回歸GOOGLE無實體軟體電磁紀錄本身嗎來討論嗎,

我孤陋寡問,無力再奉陪其他案例...如果您覺得其他商品才能表達你的意見,

那抱歉...我無法奉陪了...
我覺得樓主罵對人,但是卻罵錯事

導致被炮...

如果舉例是北政府一堆該做不去做的事

我想就不會被炮了

路鋪好了沒? 說得假日停車勒 怎又變成部分路段?

一堆東西不去搞? 塑化劑查完沒? 其他食品就沒問題嗎???

光搞一些有爭議性的東西出來當新聞煙霧彈

只可惜大部分的人都陷入這樣的漩渦~

台灣已經輸鄰近國家一大截了,還要搞這些小把戲嗎?

有這樣的政府 BI...



Lawu wrote:
這點我當然知道我只是...(恕刪)


Lawu wrote:
如果要說惡法亦法
好!請先罰政府單位吧!!
所有的地政機關都該罰!
各位都來台北市政府地政處
網路申領地政電子謄本玩玩吧
申請一頁電子謄本的資訊要價20元!
請問申請完,我可以七天內退貨嗎?
有哪個台北市各地政機關願意率先跳出來捍衛消費者權益說可以???
)

要凸顯您自我的主張ok啦…

但如果已明明知道消費者保護法其法律規範的對象…

卻還故意用混肴的方式去誤導其他人對法律的見解…

可能就比較不ok了

推倒胡 wrote:
一併回答您上一篇提問我的看法(其實我在別串寫過了)

1)就因為軟體太多,不盡然同一標準(例如15分鐘)皆適用每個軟體,所以就會發生有的已足,有的不足
2)誤購只要不超過7天才回應,皆有消保法19條的適用,但還是要強調與「用不合意」不同
3)他串的問題同樣請教您:假設是網購、也已提供相當檢視(例如我舉的桌布例子)、買受人也無誤購,請問得否主張7天猶豫期?

呵,純討論,大家研究研究。


累了...明天還要上班,最後再回應一下您的第三點,

既然已經提供相當檢視了,應該可以排除第19條。

不過那篇公告的排除解釋到底有沒有效力...我個人相當存疑,

我不是法官,老實說這種爭議我實在沒權利判斷,建議您實際向法律單尋求答案吧...

我個人的意見,我畢竟是消費者,我是贊成19條一體適用可退貨的...

acks wrote:
所以您是法官大人??你解釋的法條比台北市政府更有證據力?...(恕刪)


我覺得有幸可以論法理,各有各的見解很正常,大可不必放這「大絕」。

況且,行政機關對法條的認定與解釋也不全然被法院買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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