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golo wrote:
賣場防盜門響了,說是之前買的,結果抓賊不成反被告!?
答:賣場防盜門響了.並不能代表他偷東西.他說之前買的.他有提出發票證明.這時變成你必須提出反證來證明.他的發票的不合理性.提不出.原告變被告是正常的.毀謗罪是公訴罪.不必經由被告來堤出訴訟...
Gigolo wrote:
如果我帶著「曾經買過」的發票,到店裡拿東西,只要沒人看到或沒有監視器錄到,即使防盜門響了,我也可以大搖大擺的走出去嗎?
答:如真的沒有人看到或沒有監視器錄到..沒錯你是可以大搖大擺的走出去.因為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你是偷的…防盜門響了不能代表有偷東西.必須從商品上來證明商品是偷來的..否則.上了法院.各說各話是沒用的.法官只看雙方提出的證據.除了人證.還要有物證…
Gigolo wrote:
我覺得兩個比較奇怪的地方:第一,一個月前買的電池,都沒有開過,還帶在身上(當然這也不是沒有可能,只是覺得奇怪)
答:你可以懷疑.但你必須提出合理的證據來說服法官.否則懷疑這二個字.在法院是沒用的.
Gigolo wrote:
第二,進來的時候防盜門沒有響,但離開時防盜門卻響了,(當然這也不是沒有可能,或許剛好機器有問題,所以進來沒響)
答:你有提出奇怪的問題點.一樣的你必須提出你的證據.來證明防盜門有沒有響的問題.而不是說”或許剛好機器有問題”.在法官前還是沒有用..
在法院.一切只看證據.
比如. A 跟 B借了1000元.沒第三者在場.也沒借據
.A和B 2人都知道這是事實.
但上了法院.
只要A說沒有借
這時變成B要提出證據來證明A有向他借錢.
B只要提不出證明
這場官司還是A贏
所以很多原告變被告的案件很多的~~~~
愛買糖果店 wrote:
答:賣場防盜門響了.並不能代表他偷東西.他說之前買的.他有提出發票證明.這時變成你必須提出反證來證明.他的發票的不合理性.提不出.原告變被告是正常的.毀謗罪是公訴罪.不必經由被告來堤出訴訟...)
1.『誹』謗,非『毀』謗
2.誹謗可以是公訴罪沒錯,但是是告訴乃論!
所以「不必經由被告來堤出訴訟」,是謬誤的常識!
3.原告是有可能會變被告也沒錯。
但是本案,您想以哪些罪名起訴店員?好歹刑法三段論也跑出給大家參考一下啊!
不要只是虛晃幾招嚇人,請想辦法增加一點公信力在您的敘述上吧!
愛買糖果店 wrote:
在法院.一切只看證據.....(恕刪)
這次的事件就是因為沒有錄到也沒有人看到,所以當防盜門的警鈴響時就產生爭議!因為法律的「無罪推定」,沒圖沒真相,沒證據也就沒有罪,而「防盜門響」算不算是證據???似乎力道有點薄弱。
cyclo0916 wrote:
話說那些賣場會不會搞小動作阿...(恕刪)
不是大潤發啦,這經驗我也有過,不過是在屈臣氏,也是看一下發票就沒事了。我想正當做生意的,應該是不會用這種賤招啦,不然客人都跑光光了

Leinster wrote:
您想以哪些罪名起訴店員...(恕刪)
那位客人的媽媽打來時有提到「妨害名譽」、「妨害自由」這些。
不過我朋友在跟他"溝通"的時候,並沒有「直接」講明他是小偷或是他偷拿的,所以應該不構成妨害名譽吧?還有客人的媽媽打電話來說是朋友叫警察來,讓他「很沒面子」,意思應該是叫警察來好像就認定他是小偷,這樣有算是妨害名譽嗎?
至於限制行動,在警察來前大概有十來分鐘的溝通時間,這樣算嗎?還是只要「我不想跟你講而你不讓我走」的動作一發生,就算是妨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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