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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去提告了


bym wrote:
有人對我不敬也不道歉...(恕刪)

別只是想.
要就快去.

osamu wrote:
去年我被傳喚當證人,結果那兩個被告輸得很難看~~

當時的被告今年請了律師連我一起告進去.......(聽說律師是他們以前的同學)

上個月出庭時,律師看到我就馬上說不下去&建議他們協商和解~~~

因為他們找的律師是我公司的律師,也是我麻吉的啦!!


誰得罪龜爺
chiang:01上嘴砲太多了
osamu wrote:
去年我被傳喚當證人,...(恕刪)




本日最威
認識一下如何
不準捏我的下巴
樓主人呢?

怎麼沒有交代事情的經過?
....

....
已刪
保護當事人
.....
這帖請網管勿刪除

bym wrote:
感謝協助報案的兩位警...(恕刪)



有告到我嗎?! 那我可要趕快請律師
第十管區海上保安本部 Kagoshima Airport

bym wrote:
有人對我不敬也不道歉...(恕刪)


假如不是很重大的事

網路上每天告來告去

我只覺得法律資源真的很浪費
bym wrote:
感謝協助報案的兩位警...(恕刪)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你不是說,有人罵你?還是電腦的帳密被偷了?
不然怎麼會用這一條?

說到相告,我也有個兩三年的經驗~
bym wrote:
感謝協助報案...(恕刪)


不敬跟妨害電腦使用罪
這兩者有點難扯上關係

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都屬告訴乃論。
bym wrote:
感謝協助報案的兩位警...(恕刪)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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