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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4個月 --

其實大家可以去 youtube 上找 正義課
哈佛法學院的課程 有中文版

他可以提供很多 法律 跟 社會觀點的思考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4HqXP47lPQ
這樣下去,乾脆弄個救難切結書放在警政署網站公開下載,

人人印個幾份在身上,看到有人受傷受困,

請先把切結書遞上,請對方簽名劃押,對方同意,

才可以開始救助行動!台灣的法律.............
加藤老鵰 wrote:
我們來注意這些紅字,在引言第三段,法官既然認定被告有可能是處於”急迫須即離開之情況下”(也可能是因預期航程不遠而有輕忽,他兩種可能都不能排除),依照引言第二段,盡告知勸導教導的義務在這情況下是可以免除的,為什麼最後又說應認為有過失??...(恕刪)


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99年5月3日函覆意旨,被告等人之注意
義務僅止於應告知被救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而未至於
必須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甚至,在危急之狀況下
,倘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者,更易肇致意外危險之發生,
致反應避免強制為之)。

2.次按,被告等3人於97年7月21日查訪表中,均陳稱有告知
買江寅、呂春美應穿著救生衣,故被告等3人確實已盡前
述之注意義務而無何過失。

這邊的"無過失"是指"前述"的條件下..就是第一點消防署的認定..

而法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
所以救生員救難行為不能僅止於"口頭告知"..

同樣的..之前一篇提過了..
法律上的過失..不是功過相加..正數就是無過失..負數就是有過失..
微乎其微的過失一樣是有過失..
Dr.LDS wrote:不太敢直接相信新聞媒...(恕刪)


我只能說~

雖阿~

這樣誰還敢願意幫~
今天不砲人,就會增加伺服器的資料量,DBA會難受,蔣大看了也會不爽的XDD

jedijack wrote:
而法官的認定是救生艇在湍急的洪水中行進本來就有危險..
所以救生員不能僅止於"口頭告知"..


請問”法官的認定”是有甚麼準則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99年5月3日函覆意旨好歹是個白紙黑字,救難人員就是照章行事,能說他們錯麼?萬一法官高興認定不能僅止於"口頭告知”,還要加手語歌表演加深印象,難道也要人家在湍急的洪水中”白日依山盡”來段戴老師帶動唱??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請問”法官的認定”是有甚麼準則依據?...(恕刪)


這邊改用"判決"會比認定貼切..
判決書上寫得很清楚..不過我猜你應該也沒什麼看..
----------------------------------------------
按內政部消防署前開函文所
附之「各消防局(隊)及其所屬大(中、分)隊執行水
域救生注意事項」中,針對實際救生勤務之作業流程,
雖無明確、詳細規範,惟該注意事項第壹點開宗明義指
出其目的係為「確保搶救人員及被救民眾生命安全」,
其後各點且就救生器材、裝備詳予規範,可認救生器材
、裝備之正確使用,乃為執行水域救生任務要點之一。

由於黃英傑
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

Dr.LDS wrote:
不太敢直接相信新聞媒...(恕刪)


恐龍法官.暴龍法院..皇后的貞操都不能相信...

jedijack wrote:
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
上救生衣。然除被告鮑國光簡單告以艇上有救生衣外,
於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顯然並未確實
執行,其後果因救生艇翻覆而致生不幸,被告3人未盡
其注意義務而有過失,已足認定。


jedijack wrote:
判決書上寫得很清楚..不過我猜你應該也沒什麼看..


你如果有看我第一篇寫甚麼,應該不會猜的這麼離譜.

我一開始就講了,法官認為情況沒那麼緊急,這就是從”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
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上救生衣”這句話來的.

沒有人在現場,法官憑著自己想像認為應有餘裕,餘到甚麼程度?餘到說一句要穿救生衣還是慢慢”勸導與教導使用、穿著救生衣之程序”?沒有人知道,就憑法官自己認定?

就算這救生員很不積極,他認為他的義務僅止於應告知被救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而未至於必須強制民眾穿著救生衣之程度,也是照規章行事而已.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jedijack wrote:
1.按依內政部消防署...(恕刪)


這法官 沒有站在義消的角度
有拿錢跟義務、拿捏標準不應該一致才對

況且法官也認定義消有做到告知義務
而且也知道義消沒有強制力可迫使民眾穿上救生衣
卻又認為有過失
說理上....沒啥道理


只認為義消還行有餘力、因而上訴人無著救生衣是有過失
這種說法很難說服人

真的以後有難、還是交給有拿錢的做....免得還要受民事賠償的苛責600萬? 法官大人、你真行

加藤老鵰 wrote:
請問”法官的認定”是...(恕刪)


你的白日依山盡讓我笑了

我記得全民超人裡有段主角要救受傷女警,主角在槍林彈雨中按照流程規範跟口頭詢問及告知,女警:雪特,快帶我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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