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sunday7776 wrote:
救人之前
要先讓被救者先簽
免責書
我覺得還不太夠
誰知道被救者的子女會不會反咬一口
說是被逼得
所以要請法官到場與子女到場之後
還有一大堆民眾到場之後
有人證了
才下去救才是正確的
順便錄影機要帶著
問一下被救者的意願
免得說不想被救
救災期間 恐怕又有人要罵生死關頭 還簽什麼鬼東西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隨便亂凹的人,太多了;忘恩負義的人,太多了;
沒有全盤性的邏輯思考與判斷力,就[驟下斷語]的人太多了,
光看這棟樓,都有人可以[亂凹一通],
[引喻失當]都可以講得天花亂墜,大概是最輕微的批評了吧,
唉,
連檢察官都怎麼會起訴的,怎麼都沒有人想要批評一下,
前有忘恩負義兼貪心的家屬,中有不明事理胡搞瞎搞的檢察官,後有[自由心證]的恐龍法官,
難怪會有這種判決!!
真要細細追究,有太多於[法理情]絕對不合宜的地方,
但真的就會有這種判決出現,
很簡單,有怎樣的選民,就有怎樣的當選人;
有怎樣的人情想法,就會醞釀怎樣的司法判決;
難怪,西方有句諺語會說,壞人之所以為所欲為,就是好人袖手旁觀;
太多人想的不夠遠不夠廣,所以才會[容忍]這樣的整個司法檢察系統的[存在],
因為沒人要出來[當頭棒喝]一下,
只有等到自己受難的那天,才會出來哭喊,人勒,人都死哪裡去了??

NO PAIN , NO GAIN.
教育社會大眾, 使社會更安全. 但這種判例一出, 卻完全抹煞義消救人的不求回報
的最<真誠的善念>, 也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不再有互信的觀念, 轉而只剩下<則任>
與<義務>的關係. 這也會始許多原本有善念想幫助別人的大眾開始遲疑, 但這些遲疑
就會發生許多難以挽回的結果.
回到本案, 我相信當時去救買姓一家人的義消, 也是出於一種善念
而非他的義務; 他們想快點救出受難的人, 因為時間一拖可能連救人的機會都沒有, 也許
這是法律人應考慮進去的. 對於義消人員, <時間>是最重要的關鍵, 往往大水一來只能和時間賽跑
跟本沒辦法注意這過程<是否為無過失>. 許多的法官與檢察官辦案只能用法條去推理與自身成長
的背景去斷案, 而本身跟本就未深入義消這工作去了解這工作是多艱辛; 如果法官是當天的義消
也許他就知道當時三位義消的難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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