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歐哈特 wrote:
有興趣的話可以查尋一...
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所以彈簧的原主人可以收回贈與?但彈簧原主人似乎沒有?從上一篇發文的版大回答得知,所以彈簧原主人就要對方履行負擔了?我想H現在也可以發表使用心得的文章,期約當中並沒有約定何時發文,與孝敬父母是必需即時是不同的。所以並沒有違反期約。
比較好奇原彈簧主人怎會去要這個物品,版主可以再補充...
這是H大大的阿嬤主動連過原車友還是他們自己要歸還的...
(之後就發生第一頁最下面我有在做簡單說明的那樣)
上一則版大的說法,看起來事情的起始,猜測有人因為沒看到H的發文又看到彈簧被放到拍賣網銷售,所以起義?這起義當中是否才是毀謗的緣起?究竟起義者的發言為何?在起義當下,H有無違反他的任何承諾?看起來並沒有違反。
說真的,如果我是古代縣太爺,雙方各打50大板飭回。
如果我是現代有良心的法官,雙方的案件各罰款讓國庫進帳,在此先跟兩造說聲謝謝。反正開VOLVO的應該都很有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