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53611&ctNode=4931&mp=2電影院不可全面禁外食事張貼日:2011/2/14電影院不可全面禁外食事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一、 部分電影院業者為維護映演場所衛生、安全及舒適觀影環境,於映演場所以揭示、標示方式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進場觀影,惟未載(說)明禁止攜帶外食之範圍,致衍生不少消費爭議。故新聞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擬具「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並於99年2月8日發布施行,明文規定「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得於映演場所明顯處揭示或標示禁止攜入。」二、 「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於2月8日發布後,部分電影院業者並將漢堡、薯條、炸雞、披薩及滷味等食物亦列為禁止消費者攜入映演場所之項目;至於電影院業者揭示之禁止食物是否有違反本局99年2月8日公告事項規定,因考量各地飲食習慣及食物調味方式不同,對味道嗆辣、濃郁之認定難有統一標準,且食物種類包羅萬象,故若依口味採逐條表列品項之方式,實務上難以有效歸納並容易掛一漏萬。三、 為符合消費者及業者之平等互惠原則,並考量因地制宜便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業務執行之可行性,爰訂定「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解釋令,俾作為消費者與電影片映演業因禁帶外食所衍生消費爭議之處理方式,該解釋令已於同年5月17日公告,明文規定:(一)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為禁止消費者攜帶與映演場所販售相同品項之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之揭示、標示或口頭告知。(二) 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片映演業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消費者對於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章消費爭議之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三) 電影片映演業不得另向消費者收取清潔費或其他之費用。四、 電影院如禁止消費者攜帶與其販售相同品項以外之食物進入,仍應符合「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但書規定,即以須屬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食物品項為限。消費者對業者禁止其攜帶外食之處理不願接受時,得於入場前要求全額退費,且電影院不得拒絕及收取手續費或其他任何費用;若消費者對電影片映演業處理方式有異議致生消費爭議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章消費爭議之處理規定,提出申訴、調解與消費訴訟。五、 另,「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因屬消費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條,電影院若有禁帶外食之規定者,應主動揭示相關消費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跑跑卡蛋車 wrote:這樣還有什麼能帶進去...(恕刪) 寫 這 麼 一 堆 電 影 院 都 不 像 電 影 院感 覺 有 點 去 監 獄 探 監 一 樣花 錢 還 得 限 制 一 堆那 不 如 在 家 看 租 一 堆 藍 光 趴 在 女 人 身 上 的 舒 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