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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我公司叫我簽的聘僱契約想請教一下 (正職轉約聘?)

第一條  重點在於公司若要整你,就一直調動你的工作地點把你逼走...........

第二條  這條我無法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第三條 (這條應該上法院也不會成立吧)
我直接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列出來
契約裡第十二條第三款到底是那一個?
(條,項,款)
12-1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2-1-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12-1-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2-1-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12-1-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12-1-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12-1-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12-2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四條  休假部份應以勞動基準法為主,公司內訂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第五條  這條要去查相關的判例才能確定成不成立

第六條  沒意見
第七條  沒意見
第八條  沒意見
第九條  沒意見
第十條  沒意見


個人想法是,除非你很有本事,不然別簽....免得為了這幾千塊的加薪反而被玩死了
印象中不管雇方要勞方簽署啥內容
只要是違法反勞基法的
在法律上是不生效的
因為違法在先!!!
因為員工需要這份工作幾乎什麼都會簽...
隨時依業務
情況及內部調整之需要,變更乙方工作地點,工作範圍與職務、職銜,乙方不得拒絕。

如果簽下去 故意調你去很遠地方上班 你不得拒絕


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
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

簽約三年不得轉換工作,自己不做或者故意刁難你讓你離職,你還得吐錢出來放人
這種東西我似乎簽過

但是我是約聘轉正職

但是我沒第二條  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和第九條  本合約自2011年05月01日至2014年04月30日止,合約期滿原則上聘僱關係終止,雙方應另行換約。。

還有我約聘2.5年才轉正職而再今年三月才發現我的入廠年變成99年

也就是說前2.5年消失了...

因為我的公司特休機制採"正職滿一年七天"

換句話說我的入廠年從97年被迫降為99年

因為三月是我轉職滿半年所以我的特休只有3天


這是正常的嗎??


各位前輩

在當時要嘛就是簽(合約不能帶回"研究")

要不就是不簽走人

如果是你 你會簽嗎

更扯的是公司在我轉正職沒多久就將正職和約聘的福利制度調的差不多

只差特休.遣散....這就是讓我很x的地方

想當初我熬的2.5年才轉正職

如今新人來2.5個月就被人事叫去簽"不訂期契約書"

真的很

有時候真的很想資料蒐一蒐po01給眾網友們評評理







因為有fu所以Fuck
o36779 wrote:
小弟公司最近要幫我加薪,但是加薪方式卻有點問題,
我是正職人員,卻要我簽署三年的聘僱契約,這樣我是否就會變成約聘人員呢?


是的..沒錯...
加薪是魚餌..

但是就算你不簽...維持正職的身分
要讓你走的時候
公司也會有很多手段讓你知難而退

現在開始啟動騎驢找馬模式
累積好實力去找薪水高一點的工作比較實際

o36779 wrote:
小弟還在職...希望...(恕刪)


這契約簽下去會有什麼事發生你應該很清楚了
所以

1.趕快騎驢找馬
2.找到工作後(無論是簽之前或簽之後),不用懷疑,
拿這契約到什麼勞工局之類的投訴
3.之後在網路上把公司名稱寫出來

想想看,資生堂要不是被爆料,怎麼會取消提早下班2分鐘的政策!
但考慮到你要生活,所以還是等到找到新工作後再爆公司名字,
這對你我大家都有好處,一方面你可以報仇,二來可以幫助該公司其他同事和其他應徵者,
看你的了!
不要簽...(前面一堆人說了...)

如果公司後續用手段要逼你走或逼你簽怎麼辦?
(任意職務調動,工作地點調動.....)
很簡單..但也很困難的決定
寫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資遣你....

至少你會有資遣費..還有一點點的尊嚴....
你打算在這公司待多久???
很明顯的,你的公司只有短期的打算。

一般而言,一份工作可以做滿三年是不容易的,
雖然這份合約對員工而言沒啥好處,但至少提供了三年期的工作。

我的提議是,用這三年間勤練功夫,
三年後,可以氣定神閒地不續約,帶著一身好功夫離開。


並不是每個人的職涯旅程都很順利的,
以我為例,我從沒當做過所謂的正職,
曾經以短聘身分一年一聘,連續簽短約簽了六年;
也曾經拿過五年的工作長約,結果,不到一年,雙方就解約了.....

我已經錯過了長期待在一家公司,或,可以進入一家公司待到退休的機會了,
所以,我可以不用理會週邊附加的福利、權益,專心在實質的收入和經驗值的累計即可。
但,板大似乎還很年輕 --- 留得青山在比較實際。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其實猶豫的原因是,小弟今年28了,一簽下去就是三年,一但過了30歲,我怕沒有足夠的實力很難有好的發展。

P.S.我是學電子的,結果現在幾乎是再作工...


另外真的非常謝謝各位前輩用心回覆
澳克拉河馬 wrote:
要你自己不爽離職,省了資遣費....(恕刪)


惟乙方不得違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
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

你簽下去後,加發的薪水要三年後才是你自己的。
三年內妳自己離開就給我吐出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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