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這條我無法確定是否符合相關法令
第三條 (這條應該上法院也不會成立吧)
我直接把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列出來
契約裡第十二條第三款到底是那一個?
(條,項,款)
12-1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2-1-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12-1-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12-1-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12-1-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12-1-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12-1-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12-2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四條 休假部份應以勞動基準法為主,公司內訂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
第五條 這條要去查相關的判例才能確定成不成立
第六條 沒意見
第七條 沒意見
第八條 沒意見
第九條 沒意見
第十條 沒意見
個人想法是,除非你很有本事,不然別簽....免得為了這幾千塊的加薪反而被玩死了
但是我是約聘轉正職
但是我沒第二條 本聘僱契約為期三年,甲方並同意自2011年05月01日起,每月加發新台幣___元作為簽約金,惟乙方不得違約中途離職,若乙方違約中途離職者,需支付乙方已領取之簽約金予甲方作為違約賠償金和第九條 本合約自2011年05月01日至2014年04月30日止,合約期滿原則上聘僱關係終止,雙方應另行換約。。
還有我約聘2.5年才轉正職而再今年三月才發現我的入廠年變成99年
也就是說前2.5年消失了...
因為我的公司特休機制採"正職滿一年七天"
換句話說我的入廠年從97年被迫降為99年
因為三月是我轉職滿半年所以我的特休只有3天
這是正常的嗎??
各位前輩
在當時要嘛就是簽(合約不能帶回"研究")
要不就是不簽走人
如果是你 你會簽嗎
更扯的是公司在我轉正職沒多久就將正職和約聘的福利制度調的差不多
只差特休.遣散....這就是讓我很x的地方
想當初我熬的2.5年才轉正職
如今新人來2.5個月就被人事叫去簽"不訂期契約書"
真的很



有時候真的很想資料蒐一蒐po01給眾網友們評評理
因為有fu所以Fuck
很明顯的,你的公司只有短期的打算。
一般而言,一份工作可以做滿三年是不容易的,
雖然這份合約對員工而言沒啥好處,但至少提供了三年期的工作。
我的提議是,用這三年間勤練功夫,
三年後,可以氣定神閒地不續約,帶著一身好功夫離開。
並不是每個人的職涯旅程都很順利的,
以我為例,我從沒當做過所謂的正職,
曾經以短聘身分一年一聘,連續簽短約簽了六年;
也曾經拿過五年的工作長約,結果,不到一年,雙方就解約了.....
我已經錯過了長期待在一家公司,或,可以進入一家公司待到退休的機會了,
所以,我可以不用理會週邊附加的福利、權益,專心在實質的收入和經驗值的累計即可。
但,板大似乎還很年輕 --- 留得青山在比較實際。
Peace, love and Pinstrip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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