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處罰的是酒駕應該要滿足酒醉並有駕駛行為才能處罰所以牽著沒發動的車會被罰 真的很扯一定要申訴的啊 要求撤銷不過該條拒測最高額也就六萬元怎麼會要求繳九萬多至於是否要求酒測應該由在場員警依當時情形客觀合理判斷(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顯有可疑有喝酒的情形才能要求酒測吧如明顯有酒味 說話顛三倒四 或走都走不穩之類的當然發生事故要求酒測就另當別論了啦不然警察實在沒那麼大的權利可以在路邊隨便見人就要求酒測的啦畢竟沒人想當官當到被關吧不過倒是真的有聽說過夜間會有警察愛在海產店附近繞從店裡出來又是自行開車離開的都會很熱心的上前關心一番
在路上誰知道你要出去還是回去?這樣解釋如果可以,那酒駕都說我是移車就好;移車不是酒駕?唉,反正台灣人視法規為無物也不是一天二天了,被開單一定是要業績、搶錢,要是強力取締,壓力排山倒海而來,(首長不想選了?)所以偶爾才開單意思一下,難怪交通這麼亂。我敢保證,沒被開單的違規多到爆,因為每天看到一大堆,沒人被開的。
gl44bn wrote:警察很敬職駕駛很倒楣...(恕刪) 警察做該做的事情,哪裡不妥嗎?他說他要倒回車庫,誰知道是真是假?每個違規事情都可以有理由,那乾脆不要交通規則啊!我闖紅燈,因為我家在下個路口。我違規停車,因為我兒子尿急。我超速,因為屎在滾。........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