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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失主觀點 保護 銀樓與當鋪的惡法

pochuan1972 wrote:
家中 在99年8月遭...(恕刪)


話不要說的那麼難聽

並不是所有的當鋪都那麼惡質!

如果是老老實實的開店做生意

並沒有老闆想收受贓物好嘛?!

收了以後得定期填表送交警局或當地工會

收當時也會影印典當人的相關證件 來證明典當品的來源

當警局發現該典當品為贓物時 會將典當品從業者手中收走

如果東西沒回來 這時老闆自己就是虧錢了 你以為當鋪很喜歡收贓物喔?

而且典當品須在超過贖回日期後才能處理或售出 中間的時間 都是時間成本阿

你如果要說不守規矩的當舖或是銀樓 我沒意見

至少不是所有的當鋪都這樣

而且銀樓收了後 可直接處理掉且不得贖回 但當鋪得等時間 但可贖回

光性質就差很多了 作業模式也不盡相同

另外你的標題 說實在的 不是很客觀

不過遭竊的是你 生氣是難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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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chuan1972 wrote:
除非你家的金子你能舉...(恕刪)


你家的金子在筆錄上有存證記號當然可以取回呀
你這案子
要想免錢還賺點錢拿回來
得找個專業律師去幫你打官司
只是
竊盜罪現在都算是微罪了
這就是台灣司法
誰遇上這種事都很無耐呀
打贏了
拿不到錢
被告去關個幾年又可以表現良好假釋出獄
好的良民都是成了受害者

再跟你說
台灣
欠一條證據法
這條法沒人提
就永遠沒有公正的一天
當最後一條河被污染了、最後一顆樹被砍了、最後一條魚被捕了,人類才會發現金錢原來是不能充饑的/克里族印第安人預言
我的標題 是針對 惡法

明知是惡法 又要遵守

實在沒辦法
我個人意見是 , 也許銀樓能講, 的確是不知道是贓物才購入的,

可是當銀樓或當鋪,被通知到警局做筆錄 , 竊案偵破時,
,
那你已經知道是贓物了,

就該積極和被害人和解,

一但和解成功 , 才能免去贓物罪刑責.
那請問你和解的條件是什麼
你一直說對方要和你和解
你說出來也好讓網友討論
pochuan1972 wrote:
那失主的權益 , 要靠誰保障呢?恕刪)


其實這是個很簡單的法律邏輯

因為法律除了要保護原所有人的所有權之外

還有一個就是要保護交易安全


再來你所舉證的那些東西本來就是屬於動產不像不動產一樣有登記書之類的證明文件

所以只要銀樓業者或是當鋪業者盡了他們的義務就是所謂的檢查證件啪拉啪拉之類的話

那在交易過程就算無過失了,就不需要承擔法律所規定交易安全以外的風險

所以法律上保護交易安全的原則就可以適用在他們身上

這並非惡法

其實民法948-951 跟當舖法(當舖法是950的特別法所以當舖法優先適用)是在考慮過交易安全跟保護原所有人之後所訂立的法律並無不合理之處

再來刑法基本上的要件都是以故意為要件過失只有例外規定才會成案

所以要以贓物罪起訴本就不大可能

和解的條件, 就是失物還給失主 , 失主要回失物並不過份吧!

然後銀樓或當鋪的損失 , 是因為小偷拿了贓物去賣,

他們又自己不察才買入,

所以損失, 該他們自己負責 , 由他們向小偷求償,

這樣他們下次再買時, 才會更審慎小心.

(他們的損失 , 是因為小偷的欺騙 , 造成他們購入贓物 , 所以銀樓當鋪 ,該自己跟小偷求償)

pochuan1972 wrote:
家中 在99年8月遭...(恕刪)


這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如果你是買方 , 你會這樣想嗎?

如果是真的不知情呢??



你可以用錢把東西買回來, 再向小偷求償

雖然大多數是求償不了, 但法律已經盡可能公平

先搞清楚法律原意
pochuan1972 wrote:
又自己不察恕刪)


其實業者算是無過失

只要能夠檢查並登記出賣人的證件那就算是有盡義務了

所以本案最多就是照市價打八折拿回(根據我所看過的案例)

剩下的就是像加害者求償




pochuan1972 wrote:
我個人意見是 , 也許銀樓能講, 的確是不知道是贓物才購入的,
可是當銀樓或當鋪,被通知到警局做筆錄 , 竊案偵破時,,
那你已經知道是贓物了,
就該積極和被害人和解,
一但和解成功 , 才能免去贓物罪刑責. ...(恕刪)



事前知道贓物還收購跟事後知道贓物.......這是完全不同的

當舖不知道是贓物且用市場價值收購......沒什麼問題所以跟「贓物罪」有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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